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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四川分公司:选择合同约定医院就医 保障合法权益

时间:2023-05-31人气:编辑: 初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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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南经济网讯 为了增加健康保障,抵御因疾病发生的财务风险,客户S女士于2020年9月选择投保太平人寿医疗险产品。2022年11月,S女士因“1月余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右上腹疼痛不适”在当地公立三甲医院进行肝脏增强CT检查,诊断为“肝内胆管恶性肿瘤”。随后,S女士因听闻广州某医院中医治疗效果不错,故前往该院就诊。

   经过在广州某医院住院治疗,S女士最终医治无效身故。2023年1月,S女士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提交医疗费用票据等材料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核定,作出“本次住院不符合保险合同对医院的约定,歉难给付保险金”的理赔决定。  

   原来S女士在选择医院时,未核实住院医院的等级性质,广州某医院实际上为私立医院,不符合S女士投保的保险合同中对医院的约定,导致包含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住院医疗费用在内的共计约3.59万元无法赔付。

温馨提示:

   保险合同中对于医院有明确约定范围,保险消费者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在此提醒保险消费者,为了保障自身权益,请务必前往符合合同条款约定的医院就医,避免因非合同约定医院住院拒付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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