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隶属于四川省泸州市,古称“蔺州”,是畲族的故乡。赤水河位于四川省南部边缘,沿边界自南向东汇入长江。全县呈半岛状伸入黔北,西与叙永县接壤,东、南、北三面与贵州省毕节、金沙、仁怀、习水、赤水接壤。是横向出川的重要通道。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
古蔺县正积极融入成渝经济区南部城市群建设,推动酒业、文化旅游、新食品、新能源、新材料等主导产业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率先实现“二次突破”。泸州市人民政府明确表示,将支持古蔺建设川南黔北交通节点城市、乌蒙山生态现代农业示范区、中国西部旅游休闲目的地、中国酱酒谷核心区。在辐射城市南部形成副中心。被列为四川省扩权强县试点县和四川省人才优先发展试验区首批试点县。
古蔺县面积3184平方公里,辖22个镇4个乡,总登记人口87.62万(2017年)[1],常住城镇人口20.82万。2017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49.8亿元。
古蔺是中国西南部的一片土地,彝族、苗族和彝族在这里共同生活。古代蔺箐是唐代蔺州之地,林州盛产灯心草(灯心草)。唐宋时期的土地并不被珍惜,每年当地人都用草编织花垫,因此得名。
在古代,这里是中国西南地区彝族、苗族、彝族聚居的地方。
唐朝元年(公元806年),在纳西族县南部设立了即墨蔺州,古蔺属于即墨蔺州地区。
宋朝三年(公元965年),谷林属铜川府泸州。
元代,古蔺先属四川永宁路,后属四川永宁傅玄师。
明代,古蔺先后隶属于永宁长官司、永宁平定部、永宁傅玄部和四川行政部、徐勇军粮部、州府徐州。明洪武四年(1377年),永乐卫成立,二十三年,百色(今白沙)有千户,康家迁至贵州杜诗。
天启三年(1630年),成立后改为叙利亚小卖部。
清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叙永军粮堂并入永宁县,古蔺隶属永宁县。雍正九年(1731年),古蔺巡检司设在谷林府李苏永厅,赤水县设在赤水河和永宁县。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正月二十五日(2月26日),永宁县由今叙永东市迁至古蔺场。宣彤元年(1909年),县名永宁改为古蔺,属永宁直隶州管辖。
宣彤三年十月初七日(1911年11月27日),古蔺.陆宝同志在县城召开群众大会,宣布古蔺独立,在古蔺县成立达汗军政府,李晓庆任总督。同年十二月六日,蜀军政府派马、等十三人赶赴视察。第二天,李晓庆派兵杀害了马季的12名党员和10名战友。同月21日,古蔺联盟重要成员周南被杀,被称为“打马杀周”。
民国二年(1913年),古蔺下属川南路。
民国十九年(1930年),古蔺归属四川省政府,同年废除永宁直隶州,古蔺县归属四川省永宁路。将军政府改为县衙。
1932年,古蔺任四川省第七行政督察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49年12月10日,古蔺县解放,隶属于川南卢希安县专员公署。
解放初期,为适应土地改革,缩小区划范围,1952年古蔺县隶属四川省隆昌专员公署。
1953年,古蔺县设16区6镇162乡。几经调整,1958年改为人民公社。
1960年,古蔺划归泸州特区,古蔺县与泸州特区合并为宜宾特区。
1984年,人民公社改为乡,古蔺县辖10个区、1个直属镇、72个乡。
1985年,泸州市省辖市成立,古蔺县隶属泸州市。
1987年,经省政府批准,属于大村区的符涛、二郎、新华三个乡合并为二郎镇,建竹、武隆、大寨、马嘶四个乡(马寺乡从建新分出来一些区域)改为苗乡。
1992年,古蔺县撤区并镇,设12镇17乡(含4个苗族乡)。
1997年,古蔺县面积3181平方公里,人口70.8万。辖12个镇、17个乡(含4个民族乡)、614个行政村、22个居委会、4558个村民小组。
2004年,古蔺县全面实施强村扩面。古蔺县由614个行政村调整为269个行政村,23个居民委员会调整为16个社区。村建制调整后,部分乡镇只管辖2-3个行政村。古蔺县面积3182.3平方公里(实际控制3183.5平方公里),辖12个镇、13个乡、4个民族乡。
2006年底,辖12个镇、14个乡(含3个民族乡)。
2015年5月,四川省政府批准了包括古蔺县石屏乡在内的4个乡镇的请求,辖16个镇、10个乡。
2015年9月,四川省发布《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古蔺县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批准古蔺县胡加乡、金星乡、石屏乡、土城乡撤乡设镇,其中金星乡更名为黄花镇。到目前为止,古蔺县已由12镇14乡改为16镇10乡。
2017年1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古蔺县调整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批准古蔺县撤销雨花乡,设立雨花镇。撤销东新镇,设立东新镇;取消马蹄乡,设立马蹄镇;取消胶园乡,设立胶园镇。到目前为止,古蔺县已由12镇14乡改为20镇6乡。
2018年12月,经四川省政府批准,撤销桂花乡,设立桂花镇,原桂花乡行政区域为桂花镇行政区域;撤销黄荆乡,设立黄荆镇,将原黄荆乡行政区域作为黄荆镇行政区域;将水口镇改为茅溪镇。
来源:腾讯企鹅号
-
川南经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川南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川南经济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川南经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川南经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文章发布30日内进行。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13882779006 邮箱:310902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