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江都市报记者 陈猛
近段时间,家住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的屈女士很郁闷,她发现自己在2016年投保的一份泰康人寿重大疾病保险,今后一旦出险,很可能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遭到拒赔。此外,2018年,她给儿子投保的另一份泰康人寿重疾险也存在“带病投保”之嫌。
如今,让屈女士纠结的是,如果继续交保费,今后出险可能会被拒赔;如果退保,又将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屈女士表示,之所以会“带病投保”,并非她故意隐瞒,而是保险公司代理人一手策划的。
查阅合同
母子俩属于“带病投保”
2016年,屈女士在代理人宋某某手上投保了一份“泰康惠健康重大医疗疾病保险”。2018年,她偶然发现保险合同明确规定,有过腰椎、胆囊等病史的情况,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早年做过胆囊手术,并一直有腰椎、颈椎疾病,所以当时就想退保”。
闻讯客户要退保,代理人“苦口婆心”劝她,“现在哪个人身上没点毛病?你不要那么老实,今后住院,只要不提得过这种病就行,保险公司就查不到记录。”在代理人的劝说下,屈女士继续缴了保险费,并给儿子也投保了一份。
今年6月,屈女士越想越怕,担心自己今后很可能会因为“带病投保”而遭到拒赔,甚至还会承担“骗保”的法律责任。另外,她儿子患有慢性支气管炎,翻阅保险合同发现,也不符合投保条件。
但在打听退保事宜过程中,屈女士发现自己很可能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这几年,我和儿子的保险费加起来一共花了3万多元,代理人说只能退现金价值部分,听别人说损失会超过80%”。
“投保时,代理人对我和儿子的身体状况一句也没问过,后来又喊我们隐瞒病史。”屈女士认为,自己是在代理人的宣传误导下才投保和续保的,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自己有与代理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因此,保险公司应给予全额退保。
微信记录
代理人涉嫌“瞒天过海”
屈女士告诉记者,2016年,在一位亲戚的介绍下,她在泰康人寿保险代理人宋某某手里办理了这份重疾险,“想到我那位亲戚也买了,自己是做小生意的,多一份保障也没有坏处。”屈女士说,代理人告诉她,今后生病住院都可以理赔。因此,在没有仔细研究保险条款的情况下,她便爽快地投了保。
根据该重疾险条款,屈女士每年应缴保费约3600元,缴费期为20年。“代理人指导我填写,我记得当时有一堆东西要填,也有很多条款,她让我怎么签名、怎么选,我就跟着操作了。至于我以前有哪些病史,是否住过院,代理人一句都没问。”
2018年,屈女士在仔细研究保险合同时,发现自己不符合规定的投保要求,代理人“拍胸脯保证”没问题,让她继续缴费投保。
在屈女士与保险代理人的微信聊天内容中,有这么几条:
屈:如果我以后没有得病的话,所交的全部保费都会退吗?
代理人:是的。
屈:我17岁的时候就在医院做过胆结石手术,会影响今后的理赔吗?
代理人:以后在医院不要提住过院,只说现在的病。
屈:我之前去医院检查过,查出患有腰肌劳损。
代理人:这个你不能打“√”,否则就不能投保了,只要没有住院记录……
从以上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代理人宋某某在明知屈女士有相关病史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终止和妥善处置,反而教屈女士如何“瞒天过海”。
今年6月,屈女士经过再三斟酌作出退保决定,而代理人的回答是:如果退保,只能退现金价值部分,反复劝说她不要退保“。我咨询过其他人,如果重疾险退保,可能连30%的保费都拿不回来。”对于退保后可能出现的结果,屈女士表示无法接受,认为自己本身不具备投保资格,是在代理人的误导下才缴的保费。
保险公司
按流程尽快处理,争取给出满意方案
7月23日,屈女士与记者一同来到泰康人寿泸州市分公司。该公司营销部经理表示,对屈女士的情况已大致了解,今年所缴的保费能全部退还,但前几年交的保费,公司需要进一步调查了解。目前代理人宋某某正在外地,等她返回泸州后,公司将派人上门与屈女士协商,争取拿出一个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随后,屈女士向该经理出示了部分聊天记录和语音证据。该经理认为,在销售过程中,代理人可能存在过失和责任,今后公司会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对于屈女士的诉求,公司会按流程尽快处理,希望有一个圆满的处理结果。
记者了解到,在重疾险投保时,客户往往需要填写一份类似《个人情况告知书》的报告,上面会列出一长串的疾病内容,如果曾经患过上述疾病又勾选了“否”,相当于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今后很容易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一些寿险代理人为了完成业绩并拿到佣金,就会出现帮助客户弄虚作假的现象,导致在理赔时极易发生纠纷。”
一位资深保险行业人士透露,这种现象在寿险行业屡见不鲜,尽管保险公司有审核环节,但基本上是以客户填写的《个人情况告知书》为主,只有出险时才会调查医院的诊疗记录。
律师观点
代理人如存在误导行为,应全额退保费
泸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公益法律顾问冯骏律师表示,今年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树立诚信原则,一切民事行为必须以诚信为根本出发点,而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就是违法行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文规定,保险公司格式性合同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必须向投保人进行如实告知,并且由投保人自愿作出相关承诺。不允许保险公司相关人员采取大范围包围,只管签字,不解释免责条款的方式进行营销。
具体到本案来看,首先,代理人没有详细介绍保险合同中的注意事项和免责条款,导致了屈女士及其儿子“带病投保”。其次,屈女士发现自己和儿子不具备投保条件后,将情况告知了代理人,代理人却仍然让屈女士“隐瞒病情”,进一步扩大了屈女士的经济损失。
因此,屈女士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退还所有投保费用,如果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给屈女士造成了其他损失的,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还应当连带向投保人予以赔偿。
来源:川江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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