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27)日从自贡市卫生局获悉,为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该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市卫生、财政、人社等部门从2013年起,多次开展调查摸底、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反复讨论修订,于日前出台《指导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指导意见》规定,全市所有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在村卫生室连续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在岗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护士,以及符合条件的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全部纳入养老保障对象。对离岗老年村医按每3年工龄为一个档次,每个档次每年补助不低于120元的标准实施生活困难补助;对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实施分段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工作年限3至6年的,每年补助180元/人;工作年限7至15年的,每年补助240元/人;工作年限16至25年的,每年补助300元/人;工作年限26年及以上的,每年补助36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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