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缴费形式
一次性补缴
凡在2015年3月31日前按正常参加城乡居保缴费年限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一按2014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缴费,缴费基数为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018元的40%至100%,费率为20%。2015年3月31日以后补缴的,按当年的缴费标准执行。
农民工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正常参加城乡居保的初始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初始参保时间。一次性补缴费不分摊到自然年度,缴费指数按一次性补缴的实际缴费基数计算,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其正常参加城乡居保期间形成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政府补贴部分),可用于抵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金额。
2011年、2012年开展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的区县,参保人员在当地开展试点当年参保的,可自愿从2011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至2014年底,其参保时间确定为2011年1月1日。
参保时间确定为2011年7月1日前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若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人社部13号令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逐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新参保人员
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内,既没有参加城乡居保、也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在2015年3月31日前参保的,可补缴2014年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2014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执行,按规定计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2015年3月3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按当年缴费标准执行。
逐年缴费
农民工由城乡居保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趸缴、以及新参保人员补缴201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达到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100%,费率为20%。在2015年缴费标准出台以前,农民工可按预缴费标准缴纳2015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工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持有独生子女证、终身无子女的人员和终身无子女的孤寡人员,可按规定增发养老金。计算月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