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泸州市政府办下发《关于加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总责,要依法组织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保障乡镇集中式饮用水安全。
通知指出,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机制,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和问责。要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边界设立规范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设隔离防护设施,封闭化管理。同时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调整工作,抓好饮用水备用和应急水源建设。凡因故停止使用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按照备用水源进行管理和保护。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
通知还指出,相关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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