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以往不同的是,新《条例》首次将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客运纳入了调整范围。笔者将结合居民身边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介绍新条例与大家密切相关的例子,如居民出行遇到出租车或公交车拒载,可向运管、交通等行政部门投诉。
虽然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客运的管理职责整体划入了交通运输部门,但交通运管机构作为行业管理主体和执法主体,缺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导致出租和公交两个行业准入退出机制的建立、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打击非法营运等急需解决的问题一直无明确规定和法律依据,使基层开展工作无所适从。所以,此次《条例》修改,重点解决了目前急需的许可和重大处罚规定,至于行业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制度建立和一般罚则等,《条例》已授权由政府规章来详细规范。这些都有利于公交和出租汽车行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包括出租车)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等,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
《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对道路客货驾驶员实行记分管理制度, 在记分周期内累计扣满记分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客货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
备受关注的“黑车”及处罚标准有些啥变化?根据我省多年执法实践经验,从事非法营运的主大多是社会低收入者,没收其车辆或罚款3~10万在实践中均行不通,最后处罚往往不到位,反而影响了法律的全面实施。鉴于此,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最终确定将我省公交和出租车初次非法营运行为罚款额度定为情节较轻的1~2万、情节严重的 2~3万元,使之更符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
笔者觉得,《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的出台,将解决与市民出行关系密切的出租车和公交车依法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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