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泸州8月12日讯(肖则兰 栾术刚)近日,泸州市江阳区法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摩托车与客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并协助原告家属将赔偿款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妥善分配,避免了因赔偿款分割而可能引发的家庭纠纷。
2012年10月11日,一辆摩托车沿G321线(泸州长江大桥段)由桥南往桥北方向行驶,与相对而来的客车相撞,两车受损,摩托车驾驶员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客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随后,摩托车司机许某的父母、配偶作为原告起诉至江阳区法院,要求被告四川泸州长龙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余元。
通过庭审,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余万元。
该案虽然审结了,但赔偿款的分割成为了原告一家老小的难题。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到许家了解情况时得知许家成员关系较为复杂,既有许某年老的父母,又有许某与前妻所生未成年的儿子,还有许某新婚不久的妻子。
为了避免因赔偿款分配不均,导致家庭矛盾而引发纠纷,承办法官多次到村、社领导了解情况,向许某的两位哥哥做工作,落实两老的赡养及赔偿款保管问题。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对赔偿款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两老由两儿子轮流赡养,两老应得的赔偿款由大哥的女儿保管,按月支付两老的生活费;死者许某未成年儿子应得款由其母亲保管。在实行赔偿金的正式分配时,承办法官将原告一家人召集到法院将11余万元赔偿金进行了合理化的分割,使得一家老小都得到了应得赔偿金。
-
川南经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川南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川南经济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川南经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川南经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文章发布30日内进行。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13882779006 邮箱:310902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