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一名“80后”女子,因犯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了解,2013年8月26下午、8月30日晚上,廖欢欢(化名)在营山县宝珍广场、营山县粮店桥先后两次向张某出售毒品5小包,获利250元。2013年8月31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在营山县某医院将廖欢欢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搜出毒品2小包。经鉴定,该收缴的毒品含有海洛因、乙酰可待因、烟酰胺等物质成分,净重0.081克。
2014年8月6日,检察机关向营山法院提起公诉。昨日,记者从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廖欢欢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愿意改过自新,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欢欢贩卖少量毒品给他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廖欢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故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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