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27日从省检察院获悉,为提升诉讼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近日,省检察院会同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可简化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缩短办案期限。
启动快速办理机制案件 须符合4个条件
“快速办理的案件必须符合4个条件。”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适用法律无争议以及适用快速办理无争议等4个条件。
在符合以上4个条件基础上,《办法》对“应当适用”的6种情形和“优先适用”的5种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应当依法快速办理”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70岁以上的老年人或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系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过失犯;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同案犯已被生效判决处以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的案件。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解释,对于明确已启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案过程中认为不宜继续快速办理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转为普通程序依法办理。
贴“快速办理”标识一审案件 将在10日内审结
《办法》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办理程序和时限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决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和卷宗封面右上角加贴“快速办理”标识。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收到标识“快速办理”的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案件后,应当当日分案至侦查监督或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对已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公诉部门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不得延长办理期限;对决定提起公诉的,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
在审判阶段,法院立案庭收到“快速办理”的公诉案件后,应当当日受理、当日立案、当日移送审判庭;审判庭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应当依法告知检察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之日起计算;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其他案件,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应当决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并告知检察院和辩护人;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一审案件应当在10日内审结,一般应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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