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一电视剧审查员,在负责电视剧审批工作期间,帮助多部电视剧通过审核,借此受贿30余万元。
昨日(16日),西城区法院称,该审查员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负责电视剧审批期间受贿
据检方介绍,2003年7月起,李宁在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审查处担任副调研员,负责电视剧的审查工作。
他的具体工作职责是,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接收应由总局审查的各类电视剧的文字材料和样片,并安排专家组审看,审核专家审片意见,必要时抽查、复核剧目并提出意见,在报经处、司领导同意后,将审查意见通知申报机构。
2011年5月起,李宁转到电视剧司规划处工作,主要负责接收各省级卫视上报的下月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计划。
据起诉书显示,2006年起,李宁在电视剧管理司审查管理处任职后,利用负责电视剧审批工作机会,开始陆续收受多家影视传媒公司贿赂。
“别人送钱希望我提供便利”
在案件审理期间,多家影视公司的证人表示,因为李宁负责电视剧的审查工作,为了与他搞好关系,或让他在电视剧送审期间提供便利,以借钱或直接送钱的方式,向李宁本人送钱财。
杭州某科技公司副总朱某称,2005年他与李宁因审片结识。之后李宁以买房的名义向他借钱,为了与其搞好关系,朱某给了李宁4万元,当时没有打欠条,之后他也没有还。此外,还有一些公司直接将钱送给李宁。据查,李宁利用职务之便,共收取多个公司共30余万元的财物。
“送钱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我的职位,让我为其送审的电视剧提供便利;二是为了联络私人感情。”李宁在案发后总结。
在庭审中,李宁表示认罪,但对于买房借款,及收受高某钱款的行为,李宁辩称是借款。法院认为其辩解证据不足,未予采纳。
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李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及收受财物,并为影视制作公司谋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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