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如何处置精神病人呢?我市有了判例。宜宾日报记者昨(27)日从珙县法院获悉,该县一患精神分裂症的男子将别人停放的面包车无故砸坏并点燃烧毁,经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县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周某甲(化名)作出强制医疗决定。这是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市首例强制医疗决定。
今年8月1日晚,涉案精神病人周某甲将受害人周某乙(化名)停放的面包车无故砸坏后,将杂草扔入车内,并点燃杂草将该面包车烧毁。公安机关经侦查,将周某甲抓获。经鉴定,周某甲患精神分裂症,在案发时属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周某乙被烧毁车辆价值26423元。珙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周某甲实施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危害社会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对其采取强制医疗。随后,检察机关向珙县法院申请对周某乙强制医疗。
珙县法院受理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为被申请人指定了委托代理人,在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会见了被申请人,并根据委托代理人的申请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
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周某甲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周某甲实施危害行为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申请人周某甲目前病情未得到有效治疗,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决定。(李玲记者李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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