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首例利用药厂制毒案公开宣判

2014-10-30 08:35 来源:宜宾日报  责任编辑:寒江雪
摘要】10月28日,宜宾市 中级人民法院 公开宣判了该市首例利用知名企业下属药厂制造毒品 安眠酮 的案件。被告人罗国本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系本案主犯,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罗固本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被告人龚锐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10月28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市首例利用知名企业下属药厂制造毒品安眠酮的案件。被告人罗国本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系本案主犯,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罗固本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被告人龚锐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2012年期间,被告人罗国本采取向对方提供工艺流程、生产技术以及原料的方式,委托宜宾和普药业等多家公司生产1-苯基-2-丙酮和安眠酮,从中获取利益。被告人罗国本涉案毒品安眠酮14.175吨,非法买卖制毒物品1-苯基-2-丙酮31.5吨;被告人罗固本涉案毒品安眠酮数量14.175吨;被告人龚锐涉案毒品安眠酮数量为14.175吨,非法买卖制毒物品1-苯基-2-丙酮9.8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国本、罗固本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法规,以贩卖为目的制造、运输并贩卖毒品安眠酮14.175吨,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龚锐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安眠酮14.175吨,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罗国本、龚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国本系组织指挥毒品的生产、运输和贩卖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固本、龚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国本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龚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国本、龚锐均属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龚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罗国本采取跨省和跨区域进行毒品和制毒物品的生产,数量巨大,且大部分已出售并流入社会,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法院遂依法分别对罗国本、罗固本、龚锐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依法追缴违法所得。(李玲)

热搜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