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以其被行政拘留致使其母亲去世,对被害人扈某不满,用榔头砸坏被害人的门市。近日,泸州泸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马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7月21日,被告人马某在泸县海潮镇高寨村扈某经营的移动营业厅拿走一部手机未付钱,扈某报警后马某被派出所拘留十日,在此期间马某母亲因病去世。被告人认为其母系因扈某报警导致自己被拘留一事气病,对扈某怀恨在心。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母亲出殡。被告人认为扈某有嘲笑之意,当日中午饮酒后手提二把榔头来到移动营业厅,用榔头破坏卷帘门,并将玻璃门、手机柜台、电脑显示器、笔记本电脑一台及打印机一台砸坏,在马某砸东西过程中,因榔头砸断,马某本人的手指也被玻璃划伤,扈某在接到营业员罗某电话后报警,海潮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马某抓获。经鉴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55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法受惩罚后,对自身强拿他人财物的行为并未进行反省,反而一味将母亲之死归咎他人,报复泄愤,做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因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玉兰)
-
川南经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川南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川南经济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川南经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川南经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文章发布30日内进行。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13882779006 邮箱:310902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