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四川新闻网记者从荣县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公开审理了龙某某以高额利息做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法院将对此案择期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0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龙某某以做煤炭生意和经营医院、宾馆、驾校等为由,以支付3-5分的高额月息为诱饵,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向社会民间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5498.97万元,用于投资和偿还债务、利息等,造成存款户严重损失。
同时,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龙某某为吸收民间资金,对被告人黄某某(龙某某朋友)口头承诺以后生意赚钱后分红为诱饵,诱使黄某某向其亲戚、朋友借款。后黄某某以自己做生意需钱为由,以支付3分的高额月息为诱饵,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422万元,之后转借给龙某某。龙某某则将吸收款项用于支付大量利息,造成存款户严重损失。(杨勇军 何巧俐 记者 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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