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古蔺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联合二郎镇派出所,对二郎镇黄金村四组居民邓某违法倾倒弃土弃渣案进行处理。
今年10月20日,二郎镇黄金村四组居民邓某向赤水河古蔺县二郎镇龙滩村一组(小地名:吴公岩)河段左岸倾倒垃圾渣土,被郎酒厂环保部保安发现后向二郎镇政府反映,并于11月5日函告县水务局。县水务局立即责成古蔺县水政监察大队立案调查处理。
水政监察大队经现场调查取证和对当事人问询调查后,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规定,水政监察大队当即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其相关水行政法律法规,下达了《古蔺县水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清除所倾倒的垃圾渣土并对当事人作出了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充分认识该行为已违法,当场表示不要求听证,接受处罚并立即对所倾倒的垃圾渣土进行清除。在执法过程中,水政监察大队做到了文明执法和公正执法。
水政监察大队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和巡查力度,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依法打击一切违法行为;加大协调力度,齐抓共管维护水环境安全。
据悉,邓某倾倒弃土弃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水政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第二款“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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