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6月26日讯(万晓波 郭小容)毒品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毒品不仅直接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还会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威胁。为提高全民识毒、拒毒、防毒意识,6月25日上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毒品犯罪三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高某、詹某共谋从云南省购买毒品运回四川省贩卖。2009年9月11日高、詹二人与谢某甲(男,已判刑)等人驾车到达云南省景洪市。9月14日下午,高、詹二人在云南省勐海县与毒贩“水牛”(在逃)会面,谈好毒品海洛因的价格和数量,并支付了定金,后詹某回到昆明市,高某在勐海县等待交接毒品。9月16日,高某安排谢某甲回到昆明从詹某处拿得68万元毒资返回景洪市。经谢某乙(男,已判刑)联系,高某与“水牛”交接了毒品海洛因。其间,詹某又电话联系玉某(男,已判刑)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谈好价格。随后,高某与玉某联系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詹某让妻子从银行转款20万元给高某用于此次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在购得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高某将毒品用茶叶盒包装,安排集装箱货车运至昆明市。9月20日,高、詹二人在昆明西山区将毒品装入轿车内,连夜驾车运回四川省。9月21日中午,谢某甲受高、詹二人指使,携带10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前往四川省叙永县江门镇与兴文县莲花镇交界处的“升公桥”附近与黄某(男,已判刑)交易。后谢、黄二人驾车去取毒资,公安人员将谢、黄二人抓获,当场从黄某的轿车上查获10包甲基苯丙胺片剂,约60000颗,净重5889.9克。随后,公安人员将高某、詹某抓获,当场从高的车内查获海洛因2848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6737克。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某、詹某等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窝藏毒赃罪提起公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詹某筹集大量资金,从云南省购买大量毒品运输到四川省贩卖牟利,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特别严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高某、詹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高某、詹某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维持原审对被告人高某、詹某的判决。经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已核准对被告人高某、詹某的死刑判决。已执行死刑。
案例二:2010年8月初,被告人潘某与被告人岩某(男,已判刑)电话联系,让岩某在云南省景洪市帮其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让黄某(男,已判刑)向岩某的账户汇入定金人民币15万元。此后不久,潘某以旅游为名邀约朋友自驾前往云南省。到达云南省昆明市后,潘某同先行到达的郝某(另案处理)会面,一起到达云南省景洪市。到景洪市后,潘某通过郝某将大量现金交给岩某,并让郝某从岩某处取到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按照潘某的指使,丁某(男,已判刑)与周某前往云南省元江县,丁某与潘某见面后,潘某将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三个背包交给丁某,让丁某运回泸州市交给黄某。丁某、周某携带毒品驾车行至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境内时,遇公安人员拦截检查,二人强行驾车逃走,继续驶往泸州市。丁某将此事告知黄某,在泸州市江阳区境内一变电站处下车,丁某将装有毒品的三个背包交给前来接应的黄某。黄某将三背包毒品放入后备箱后,驾车准备返回泸州市,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车后备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38000粒,净重21840克。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潘某、黄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岩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丁某犯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以贩卖为目的伙同被告人黄某、岩某等人,在云南省购得大量毒品后,交由被告人丁某运回泸州市交给被告人黄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应当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潘某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维持原审对被告人潘某的判决。经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已核准对被告人潘某的死刑判决。已执行死刑
案例三:被告人高某与岩某甲(另案处理)商议贩卖、运输毒品。高某、龚某(女,已判刑)于2011年9月、10月先后购买两辆“标致”轿车加以改装并安装GPS,交给被告人岩某甲等人运输毒品。2011年10月下旬、11月中旬,在岩某甲的安排下,其雇佣、纠集的运毒人员岩某乙等人曾二次驾驶“标致”轿车从云南省运输毒品至泸州市交给高某。
2011年12月初,岩某甲将两辆运毒“标致”车交给岩某乙,岩某乙纠集多名运毒人员于12月12日上午开到泸州市江阳区电脑城停车场交与高某。高某安排被告人胡某、王某(男,均已判刑)将两辆运毒车开到泸州市江阳区康宁路其租用的车库卸载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6787.1克。随后公安人员在高某、龚某租住房内当场查获仿64式手枪1支、子弹4发。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岩某乙、岩某丙等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转移毒赃罪提起公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岩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高某、岩某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高某、岩某乙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维持原审对被告人高某、岩某乙的判决。经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已核准对被告人高某、岩某乙的死刑判决。已执行死刑。
2014年以来,泸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涉毒品案件313件406人,审结282件。涉及的主要案由有贩卖、运输毒品案、容留他人吸毒案、非法持有毒品案,其中贩卖、运输毒品案196件,占毒品犯罪案件的62.62%。主要涉及的毒品类型是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海洛因等。生效判决266件329人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共162人。(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
川南经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川南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川南经济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川南经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川南经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文章发布30日内进行。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13882779006 邮箱:310902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