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天化信批违法被处罚 8股民索赔63万元遭管辖异议

2015-07-08 10:08 来源:东方财富网 责任编辑:寒江雪
摘要】核心提示: 证监局认定,泸天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3年12月27日,泸天化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权利质押合同,约定九禾股份以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3.3亿元定期存单,为泸天化控股股东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

     
        核心提示:  证监局认定,“泸天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3年12月27日,泸天化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权利质押合同,约定九禾股份以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3.3亿元定期存单,为泸天化控股股东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云南信托借款3.135亿元提供质押担保。
  泸天化证券维权案已经被法院正式受理了!《投资快报》记者近日从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处获悉,他代理的首批八位股民起诉泸天化证券虚假陈述案已被成都中院正式受理,索赔金额合计63万元。不过,与其他证券维权案件一样,泸天化也已正式提起管辖异议。

  泸天化信批违法被处罚


  2014年9月4日晚,泸天化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因未按规定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而被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予以行政处罚。

  证监局认定,泸天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3年12月27日,泸天化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权利质押合同》,约定九禾股份以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3.3亿元定期存单,为泸天化控股股东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云南信托借款3.135亿元提供质押担保。对于上述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事项,泸天化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4年4月30日,公司在2013年年报中予以披露。泸天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行为。

  证监局决定:对泸天化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负有责任的高管也收到相应处罚。

  八股民索赔63万元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在泸天化被处罚公告发布后,厉律师率先代理八位泸天化股民向成都中院起诉,索赔金额合计63万元,2015年4月底成都中院集中受理上述案件。

  北京股民尹女士告诉《投资快报》记者,她在2014年4月24日至2014年4月29日期间,分3笔买入泸天化股票109500股,成交均价5.65元/股,在2014年4月30日后陆续卖出股票,经律师计算,索赔金额为144378.25元(包括差额损失、佣金、税金、利息损失).

  管辖异议无悬念

  泸天化收到起诉材料后,向成都中院提出书面管辖异议,主要理由是: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成都中院将本案移送泸州中院审理。

  对此,原告代理人厉律师表示,泸天化提出管辖异议,明显是缓兵之计,肯定会被成都法院驳回。特别地域管辖优先于一般地域管辖,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泸天化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为成都中院。

  继续征集股民索赔

  “目前,我们正在准备第二批泸天化股民起诉,索赔条件为:在2013年12月27日到2014年4月29日之间买入泸天化股票,并在2014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厉律师提醒,索赔金额不是简单地按当前账户个股盈亏计算。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即便股民当前账户有盈余依然可以起诉获赔。例如,如果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在2014年5月30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泸天化,无论当前股价、卖出价格是多少,均按买入平均价格减去基准价4.63元/股计算差额损失。

  《投资快报》提醒广大股民,准备索赔需要准备的前期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泸天化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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