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泸州行政执法不规范被“叫停”

2016-01-21 09:03 来源:四川法制报(成都) 责任编辑:寒江雪
摘要】(原标题:行政机关降低罚款 执法不规范被叫停(图)) 稿件 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闻发布会现场 姜郑勇 摄 本报记者 开永丽 昨(20)日,2015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其中包括刑事案例3件、民商事案例5件、行政案例2件。这些案例从全省270余件推荐案例中选

(原标题:行政机关降低罚款 执法不规范被“叫停”(图))
  稿件
 
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闻发布会现场 姜郑勇 摄
 
  本报记者 开永丽
 
  昨(20)日,2015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其中包括刑事案例3件、民商事案例5件、行政案例2件。这些案例从全省270余件推荐案例中选出,体现了法院与社会各方的良性互动,丰富了典型案例来源,确保了最终发布的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的代表性。
 
  其中,梁玉全诉泸州市食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体现了法院支持行政机关加强对食品的监管,也告诫行政机关低于法定幅度罚款也属于执法不规范行为。
 
  案例1博士加盟团伙盗刷银行卡1600万
 
  2013年8月,马庆和王蒙从网上购买被害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通过非法补办被害人手机卡号、登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转账及直接消费等方式,先后盗取117名被害人银行账户资金1600万余元。期间,马庆通过网络找到某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孙宇哲,由孙宇哲设计软件对被害人信息进行筛选,提取含有他人身份证号码及网上银行密码、手机号码、账户余额等内容的信息数百条。
 
  省高院二审依法维持了成都中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14年、7年,并处罚金5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刑事判决。
 
  点评本案警示社会公众尤其是年轻人,网络世界应当守法。同时提醒社会公众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保护好身份信息、各类用户名及密码等个人信息。
 
  案例2
 
  诈骗新农合基金 主犯被判7年多
 
  罗本凤等人利用他人参加“新农合”的信息,通过编造住院资料等手段,诈骗“新农合”基金33次,涉案总额达56万元(其中未遂22.9万余元,退赃4万余元)。简阳市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本凤有期徒刑7年4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分别判处其他2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相应刑罚。
 
  点评本案提醒相关部门要强化监管措施,确保“新农合”资金安全。同时,也警示社会公众将自己的“新农合”信息提供给他人用以骗保的行为也属于犯罪行为。
 
  案例3
 
  组织武装运毒 毒枭被执行死刑
 
  2013年3月,被告人巴足木果带领沙马说体、加不作古子、姚小平、呷木卡、俄切热打等携带制式手枪从云南保山分乘两辆车运送毒品回西昌途中被民警查获,民警从运毒车内查获海洛因43块共计15070.2克,甲基苯丙胺2.9克,并缴获制式五四手枪1支、子弹8发。省高院二审依法维持成铁中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巴足木果死刑;分别判处被告人加不作古子、沙马说体死缓;分别判处被告人姚小平、呷木卡、俄切热打有期徒刑15年的刑事判决。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巴足木果已被执行死刑。
 
  点评本案表明,包括运输毒品在内的各类毒品犯罪都会受到法律严惩,尤其是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为业、武装运输毒品等犯罪行为更将受到从严从重惩处。本案对于震慑潜在毒品犯罪分子、有效抑制毒品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4
 
  二重集团及二重重装成功破产重整
 
  二重集团是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制造基地。二重重装是二重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原为上市公司。截至2014年底,两企业负债总规模已超过200亿元,七千余名职工、两千多家债权人及五万余股东的合法权利亟需得到保护。2015年9月11日,债权人向德阳中院提起了针对二重集团、二重重装的重整申请。法院采取庭外重组向司法重整转换的“预重整”模式,得到了债权人的普遍理解和认可。在此基础上,管理人与重整各方沟通形成两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并经各方债权人表决通过。德阳法院审查后,依法批准两企业的重整计划。
 
  点评法院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积极探索重整期间封闭运营模式和司法重整的“二重模式”,使两企业成功重整,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职工、债权人、企业等的合法权益,实现各方共赢,为类似企业司法重整提供范例。
 
  案例5
 
  新车被盗索赔遭拒 车主告赢保险公司
 
  2014年12月31日,董小宾购买了一辆长丰猎豹车,申请了临时车辆号牌,并在人寿财险青羊公司处购买了保险。其中,《机动车保险单》特别约定一栏载明“盗抢险自领取正式牌照之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2015年1月1日,该车被盗。董小宾申请保险理赔遭拒。董小宾遂起诉至法院。成都中院二审认为,保险单载明的特别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依法判令人寿财险青羊公司向董小宾支付保险金。
 
  点评本案提醒保险公司在制作保险格式合同时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法律原则,依法诚信合理制定保险条款、厘定保险费,充分履行说明义务,否则将承担合同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
 
  案例6
 
  摄影师告邮政公司“乐山巨佛”著作权归谁?
 
  潘鸿忠系“乐山巨型睡佛”最早发现者。四川省邮政公司、集邮公司于2011年发行《乐山大佛圣景》邮折中包括一张他人拍摄的“乐山睡佛”风景照邮票。潘鸿忠认为四川省邮政公司、集邮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成都中院认为,邮票上所载照片与潘鸿忠拍摄的照片系不同作品,不构成侵权,据此驳回潘鸿忠的诉讼请求。省高院二审予以维持。
 
  点评 本案提醒社会公众,应当对自身权利的内容和范围有明确认识,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应当接受他人的合法创新行为。
 
  案例7
 
  围墙垮塌污水进门 村民起诉焦化公司
 
  2014年7月下旬,焦化公司围墙垮塌,污水流入吴坐连的菜地、果园、鱼塘和房屋等处。2015年7月,吴坐连起诉要求焦化公司赔偿鱼塘、果园及菜地等各项损失共计60650元,修复垮塌的围墙。攀枝花市西区法院经走访了解到,因吴坐连没有及时固定相应证据,损失大小无法确定。法院认为,通过诉讼程序处理该案不利于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遂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多次做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焦化公司承诺尽快修复围墙,并一次性补偿吴坐连1万元。
 
  点评:本案提醒相关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对废气、废水、废渣等工业废物的处理,同时提醒社会公众强化证据意识和时效意识。
 
  案例8
 
  川化公司欠薪 340人申请执行
 
  川化公司从2015年1月起拖欠柴永洪等340名农民工劳动报酬2149441.54元。柴永洪等人诉至眉山市彭山区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川化公司给付340名农民工工资。但履行期满后川化公司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柴永洪等340名农民工于2015年10月2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眉山市彭山区法院多方查找确定,川化公司除在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彭山分局存有一笔约240万元的保证金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经信、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法院从保证金中提取了2149441.54元执行款。
 
  点评:执行法院充分发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作用,全面掌握企业财产信息,通过执行联席会议机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及时为农民工兑现了工资,有效维护了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案例9
 
  食药监降低罚款额度 被判令重新处罚
 
  2014年6月,梁玉全从成都青白江新冷食品批发市场购得原产地为美国、法国、丹麦等地的冻肉产品288件,货值金额59856元,存放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冻库内。储存期间,梁玉全售出部分产品,获利521元。因上述进口食品存在没有标注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问题,同时还存在进口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材料与实际不符等问题,泸州市食药监局作出没收梁玉全违法所得521元、没收违法食品288件、罚款5985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梁玉全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起诉至法院。
 
  泸州中院二审认为,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本案产品应受到行政处罚。同时,泸州市食药监局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部分仅为货值金额一倍,低于法定幅度,应当重新作出对梁玉全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点评:本案警示经营者要守法经营,严把进货渠道关;另一方面提醒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得减轻惩处力度。
 
  案例10
 
  采煤工患职业病 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余开付于1988年至2004年先后在江安县硫铁矿、江安县腾飞公司任采煤工。2005年至2006年底在江安县红桥镇龙凤煤矿任采煤工。龙凤煤矿在2005年和2006年2至12月为余开付缴纳了23个月的工伤保险。2010年11月,龙凤煤矿被依法关闭。余开付因患矽肺、肺结核等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4级职业病伤残,经江安县社保局测算,余开付应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35080元。其中,江安县红桥镇政府一次性补助余开付工伤待遇70500元,并约定余下的164580元可通过法律途径追偿。余开付请求江安县社保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64580元,被江安县社保局拒绝。余开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宜宾中院认为,江安县社保局应当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二审维持了江安县法院一审判令江安县社保局行政给付的判决。
 
  点评:本案以案释法,明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是社保局拒绝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同时提醒社保经办机构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履行缴纳工伤保险的社会义务。
 
  作者:开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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