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经济网( 闵炼 王先政)昨日,由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人梅某某监护资格一案,该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梅某某对其女儿小丽(化名)的监护人资格,变更小丽监护人为其伯父、伯母。这是四川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首例案件。
1月14日,古蔺县检察院在审查一起猥亵儿童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梅某某无一技之长,靠打零工维持基本生活,经济十分困难,梅平时好酒无度,酒后常无端生事。2015年10月22日,梅某某在家中对其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亲生女儿小丽(化名)实施了猥亵。
古蔺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查证后得知,被害人小丽现年11岁,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仅有一个尚未成年的姐姐,大部分时间都是小丽的伯父、伯母在照顾小丽。在依法对梅某某决定逮捕的同时,为妥善落实好小丽的监护问题,古蔺县检察院多次与该县公安机关、小丽的近亲属及其住所地村委会进行会商,并向村委会发出了检察建议书。1月22日,村委会采纳古蔺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书,指定小丽的伯父、伯母为小丽的临时照料人。3月30日,古蔺检方以梅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小丽的伯父、伯母文化水平不高,3月31日,古蔺县检察院主动帮助其撰写了诉讼文书,支持小丽的伯父、伯母以临时照料人和近亲属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梅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他们为小丽的监护人。同时,古蔺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小丽的伯父、伯母提起诉讼,撤销小丽“父亲”的监护人资格。该案开庭审理时,古蔺县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起诉。
据悉,泸州古蔺县检察机关支持撤销梅某某的监护人资格一案,是“两高”、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发后,系四川省第一例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性意义,也是四川省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方式参与民事诉讼,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首例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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