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泸州市纳溪区安富农场(以下简称安富农场)系城镇个体所有制企业,其生产、办公和住宅房所使用的土地均系国家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安富农场分别于1997年、2000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修建公益事业的需要,2001年9月4日,泸州市人民政府以泸市府函(2001)110号文件批准了泸州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泸州市纳溪区河西大道上坝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原泸州市纳溪区安富农场所使用的国有土地均属纳溪区河西大道上坝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范围之内需使用的土地。
2001年11月28日,泸州市纳溪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局)代表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同原泸州市纳溪区安富农场签订了《收回泸州市纳溪区安富农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规定约定,由区国土局按政策规定对安富农场在职职工41人,离退休职工47人,共计88人统一安置费用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再就业安置费等一切费用共计4.52万元包干给安富农场,由安富农场妥善安置,并按有关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和办理企业解体手续。2001年12月3日前安富农场的债权债务由其自行负责。2001年12月3日后安富农场全部集体资产(包括各类青苗、花木、附着物、建(构)筑物、所有动产和不动产)全部归区国土局所有,并办理移交手续。区国土局在2001年12月22日前支付收购安富农场总价款452万元。
协议签订后,安富农场和区国土局均按约履行了权利和义务。区国土局、安富农场共同与原安富农场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对退休职工按每人2.6万元,在职职工每人8万元,进行了一次性安置。
2002年10月16日,泸州市人民政府以泸市府地发(2002)95号文件作出《关于纳溪区2001年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同意纳溪区2001年第三批乡镇建设所涉及的安富农场6.4727公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002年8月9日,泸州纳溪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公告,吊销了安富农场的营业执照。
2002年12月16日,王代金、舒建国等79人以“未按法律规定补偿,未按土地法及实施细则程序操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将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告上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开庭审理了此案,纳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因修建公益事业的需要,在经过有权部门批准后收回划拨给安富农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当。区国土局代表被告与原告安富农场签订的《收回国有土地协议》中已对农场的在职退休职工的安置、原安富农场的全部资产、债权任务作了明确的约定且已全部履行。原告提出被告在收回土地中程序违法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纳溪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79名职工随即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泸州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可以维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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