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备受关注的《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审议。立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将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发挥企业家精神的创造性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受四川省政府委托,经济和信息化厅厅长陈新有对条例草案作了说明。条例草案规定了企业的财产权益、自主经营权、公平竞争权、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参与权等,对典型侵害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同时,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权、收益权、职业豁免和与企业经营相关的人身权、财产权。条例草案提出,企业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并明确了7种不得干预的行为。比如,“禁止非法要求企业调整生产规模、产业布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是基于实践中存在这种现象,且对企业经营影响大。”陈新有表示。另外,经营者责任豁免,则是为落实“容错”机制、依据经营客观风险而规定的。
条例草案还规定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的国家机关的职责分工、政府诚信制度、市场经营秩序的维护、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与激励等。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市(州)人民政府的属地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以及省级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归口管理,明确了监管措施和违规处理措施。
四川省人大经济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认为,条例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州)意见,公开征求了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见,采纳了合理化建议,同时借鉴了广东、福建等地的立法经验,有效提高了立法科学性。该负责人同时指出,条例草案以列举形式对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条例草案中相关制度保障方面的内容相对缺乏,建议增加关于维权渠道建设、完善维权机制的规定。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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