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8日,播州区人民法院受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唐超一等20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案公开宣判。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播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自2010年以来,唐超一犯罪组织为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寻求非法保护、形成强势地位、增强犯罪能力,采取暴力、威胁及聚众造势、恐吓、滋扰等手段,在遵义市汇川区、播州区及仁怀市等地,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百余起,称霸一方,在仁怀市及当地驾驶培训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唐超一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
播州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唐超一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决定对唐超一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9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2年至1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等。
案件宣判后,唐超一等6名被告人不服判决,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播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唐超一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所涉法律条文100余条、司法解释57部。播州区人民法院庭前会议及庭审历经13日125小时。
来源: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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