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起 泸州城乡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2014-09-24 09:28 来源:泸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寒江雪
摘要】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上获悉,会议审议通过了《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医疗保险政策、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上获悉,会议审议通过了《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医疗保险政策、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城乡居民医疗待遇。

  原城居医保和各区县新农合医疗待遇原则上均予以保留,包括住院、生育、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疾病和大病保险等,待遇支付水平提高,受益面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生育医疗、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和大病保险赔付。

  按照“全民医保”目标要求,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高校中的大中专学生及长期居住本市并办理了居、暂住证的外地籍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分设两档,2015年度为第一档90元/人·年,第二档220元/人·年。参保居民可根据家庭情况自由选择缴费档次。对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按个人缴费标准第二档由政府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补助;低保对象、I至II级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选择第一档收费标准的,由政府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给予全额补助,选择第二档缴费标准参保的,扣除第一档标准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其个人承担。补助对象中,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补助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种政府补助。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即每个家庭成员选择的缴费档次需一致。高校大中专学生按照第一档缴费标准由学校组织参保;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日以内独立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缴纳出生当年医保费的,从其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缴纳出生当年医保费但其母(父)亲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的,可随参保母(父)亲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支付按照单次住院结算,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管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下同)、在乡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200元;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泸州市以外异地就医900元。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按不同的比例支付。参保居民在我市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治疗中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中药治疗的,其中医费药物疗法、中药治疗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

  支付比例:

  按第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80%;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7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50%;泸州市以外异地就医40%。

  按第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85%;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8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0%;泸州市以外异地就医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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