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泸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案,该案死者张某系某敬老院五保户,泸县法院驳回了该敬老院所属镇政府起诉要求被告肇事车辆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的请求。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原告是否具有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主体资格这一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原告认为敬老院与五保户张某形成了多年供养关系,且多年来张某的近亲属未尽过赡养义务。张某亡故后,敬老院应取得张某或其近亲属对张某的民事权利,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乡镇敬老院系集体行政福利性事业单位,其对五保户生老病死葬的供养属于行政义务,并不当然取得五保户及其近亲属的民事权利。死亡赔偿金系对死者在余岁内收入减少的一种计算方式,是对死者近亲属或被扶养人家庭经济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主体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或其被扶养人,敬老院所属镇政府不具有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故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敬老院仅就医疗费、丧葬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获赔。(泸县法院 舒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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