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1月1日起,泸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医疗保险政策,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这是记者从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据了解,按照《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分为两档,第一档90元/人·年,第二档220元/人·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缴纳下一年的医疗保险费。
关键词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住院报销 最低200元起付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支付按照单次住院结算,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管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在乡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200元;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泸州市以外异地就医900元。
支付比例为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按下列比例支付。按第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80%,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7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50%,泸州市以外异地就医40%。按第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85%,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8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0%,泸州市以外异地就医50%。
关键词 参保缴费手续
高校大学生 由学校集体参保
城乡居民(含家庭成员中的中小学、中专、技术学校、职业高中的所有在校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外地户籍人员在居(暂)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高校中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中小学、中专、技术学校、职业高中的外地户籍在校学生,由所属学校按第一档标准集中组织参保缴费。新参保城乡居民,需提供《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居、暂住证,新生婴儿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居民年龄以本人有效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参保或续保缴费待遇享受年度的年龄计算以享受待遇年度的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
城乡居民参保时,属于低保对象、Ⅰ至Ⅱ级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符合计划生育奖补政策等的参保城乡居民,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根据当年民政、残联或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的困难对象名单,在参保城乡居民申报登记时先进行身份确认后再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城乡居民户籍、学籍在泸州市境内跨县(区)转移并连续参保缴费的,转入地连续计算待遇年限;参保城乡居民发生变更或死亡后,由学校、乡镇(街道)及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
长期居住本市并办理了居、暂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按所选档次的筹资标准由个人全额缴费(包括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
关键词 门诊统筹管理
定额报销资金 家庭成员可共享
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使用和管理,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当年未使用的门诊统筹资金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对未连续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从未连续缴费的当年起,将其本人未使用的门诊统筹历年累计余额调整为统筹基金,不再结转使用。
定额报销资金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组成部分,不属于个人所有,实行单独核算,管理到人。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共享,但使用时需提供家庭成员的有效证件(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定额报销资金可用于支付城乡居民、家庭成员的住院自付费用或市内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站)的门诊医疗费用。
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慢性疾病的,按一种且以最高限额结算标准的门诊慢病实行限额结算。当年统筹基金支付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再继续享受门诊慢性疾病医疗待遇。
关键词 门诊重特大疾病
门诊治疗重特大疾病 医保可报销
参保城乡居民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放疗、白血病、精神分裂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以及帕金森氏病所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视同住院医疗费,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一个统筹年度个人承担500元起付标准,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70%报销。
符合门诊重大疾病的参保城乡居民,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后,按医嘱在备案的市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精神病、肾病专科医院及结核病、艾滋病专业治疗机构门诊,或备案的供药机构购买的抗排异药物,享受门诊重大疾病医疗待遇。
关键词 异地就医管理
异地就医未申报
报销比例将降低
参保城乡居民需转市外医院治疗的,原则上由统筹地区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泸州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诊申报审批表》,医院临床科室、医保办负责人和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并报经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后方可转院。急、危、重症参保患者急需转院的,可先行转院,在出院前补办转院审批手续。未办理转院审批手续的,其住院报销比例降低10%,且该部分医疗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参保城乡居民因长期异地居住、外出务工生病住院的,原则上选择当地二级及以下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治疗;因探亲、旅游等情况在市外急诊住院的,可就近治疗。以上两种情形需在出院前通过电话告知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有关病情、诊断、就诊医院科室、床号、住院科室电话等情况,出院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对未申报或未同意的,其住院报销比例降低10%,且该部分医疗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参保城乡居民转往市外治疗的,原则上选择当地二级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治疗,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统一执行异地报销标准。
高校中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在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在我市境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一按本地住院标准结算。
参保城乡居民在市外住院或转往市外就诊的医疗费用,其就诊医院与我市实现了联网的实行现场即时结算;与我市未实现联网的,到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区县、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申请报销截止时间为次年2月底。长期异地居住、务工、探亲、旅游人员,需提供就医地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行为真实性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正常分娩、剖宫产还需提供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和婴儿出生证。
关键词 这些情况不能报销
打架住院 医保不报销
按照规定,发现以下情形的医保机构将不予办理结算:参保城乡居民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其中包括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以外的费用;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整形、美容、酗酒、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自焚及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医疗费用,以及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记者 周菁 实习生 林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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