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一家银行收到了地方银保监局的罚单,原因是其在销售保险过程中出现了违规违法行为。
12月24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下称“邮储银行”)石狮支行和安溪支行同时收到了来自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因相同,均为在代理销售太平洋人寿保险产品时,存在客户信息不真实的违法行为,分别罚款10万元和21万元,并责令改正。
而据《国际金融报》记者不完全统计,邮储银行是近3个月以来,第5家因保险销售违规而收到地方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银行机构。
为何银保违规乱象屡禁不止?
3个月内5家银行受罚
《国际金融报》记者梳理银保监会近3个月来开出的行政罚单发现,从10月至12月24日,将近3个月的时间内,包括北京、上海、福建等在内的十余个地方银保监局,共计开出了行政罚单333张。
上述罚单中,有邮储银行、工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和平安银行在内的5家银行,因为保险销售违规被罚,共计罚款金额164万元,其中被罚的主要原因集中在电话销售误导方面。
具体来说,在银行销售保险的过程中,“欺骗投保人”是最常见的违规规法行为。除此之外,“客户信息不真实”、“报送错误的监管报表”、“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等问题也同样存在。
●12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连开三张罚单,其中有两张是对邮储银行两个分行的处罚,合计罚款31万元,原因均为其在销售太平洋人寿保险产品时存在客户信息不真实的违法行为。
●11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开出两张罚单,对工商银行和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进行处罚,合计罚款60万元,原因均为其存在电话销售保险过程中欺骗投保人的行为。
●10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连开四张罚单,对交通银行和平安银行两家银行进行处罚,合计罚款约73万元,原因集中表现为: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欺骗投保人的情况,以及向投保人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多名业内人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商业银行由于拥有庞大的客户资源以及网点优势,一直以来都是保险产品代销的重要渠道。而部分银行和销售人员在利润诱导以及业绩重压下,经常存在很多销售误导行为,其中银保渠道的销售人员欠缺保险产品专业知识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金融监管协同效应
事实上,银保渠道作为银行业与保险业的重要合作渠道之一,原银监会与原保监会也都分别对其进行监管,防范风险。只是,在以往分业监管的模式中,多少会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和重叠问题。
比如,银保渠道销售保险产品,产品问题归属于原保监会的监管范围,银行作为销售渠道,其销售行为又归属于原银监会的监管范围。
上述业内人士对《国际金融报》记者透露,部分保险公司依赖银保渠道主推具有高现金价值的中短存续期产品,但实际上是打着保险的旗号卖理财产品,这类产品并非传统的保障型产品。
自今年3月份原银监会、原保监会正式合并成银保监会后,监管政策与措施也在进一步整合,监管力度逐渐加强和细化。
5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银行保险渠道产品销售误导的风险提示》,提示保险消费者购买银保产品时谨防混淆产品类型、夸大产品收益、隐瞒产品情况等销售误导行为。
对此,某资深保险经纪人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银保合并带来的综合监管一定会在未来持续加强,消费者利益也会得到更好的维护。该资深保险经纪人补充称,如果真遇到销售误导的情况,消费者可以通过拨打12378热线来维权。
【延伸阅读】
银保渠道三大“坑”
●混淆产品类型。
以储蓄存款、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将保险产品宣传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机构共同开发的产品等,没有如实向消费者说明所推荐产品是保险产品。
●夸大产品收益。
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或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等,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等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隐瞒产品情况。
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比如隐瞒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提前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费用扣除情况,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等。
五招防范销售误导
●确认销售资质。
根据相关规定,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遵循相关监管要求并具有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销售人员相关信息及其销售资格应当在专区内进行公示,除本行工作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营销活动。建议保险消费者根据专区内公示信息,判断销售人员是否为银行工作人员及其是否具备代销保险业务相应资格。若销售人员不符合上述条件,保险消费者应拒绝购买,并可根据公示的咨询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了解产品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并提示其阅读相关销售文件,以请客户抄写风险提示等方式充分揭示代销产品的风险,销售文件应当由客户逐一签字确认。建议保险消费者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在抄写风险提示及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产品销售文件,充分了解产品类型及期限、所属机构、保障责任、风险情况、缴费情况等关键信息,认真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签字确认。在销售过程中如遇到强制搭售、劝诱误导或虚假夸大等不当推荐行为,保险消费者应保持警惕,并有权拒绝购买或进行投诉举报。
●积极配合“双录”。
根据相关规定,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商业银行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在取得消费者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方式予以记录。“双录”不仅是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监督,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行销售过程中的合同内容说明、免责条款提示等义务,也有助于固化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便产生纠纷后查明事实。建议保险消费者积极配合“双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认真对待回访。
根据相关规定,保险消费者购买合同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回访内容一般包括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保险产品,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等。建议保险消费者根据实际情况回答回访问题,如不了解保险条款相关内容等,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切勿盲目回答“清楚”、“明白”、“知道”等。
●重视犹豫期权益。
根据相关规定,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退还全部保费。建议保险消费者在犹豫期内认真考虑所购买保险产品的险种、期间、保险责任等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如对所购买保险产品不满意的,应在犹豫期内退保,避免产生损失。
(来源:银保监会《关于防范银行保险渠道产品销售误导的风险提示》)
(国际金融报见习记者罗葛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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