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泸州市房管局获悉,泸州市于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加强泸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通知》自今年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明确,江阳区和龙马潭区范围内属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新建项目维修资金的归集由市房管局负责。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归集工作。老旧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自愿筹集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自筹资金1:1的比例、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元的标准等额匹配。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的,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相关业主按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应分摊业主尚未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立即补缴专项维修资金或分摊相应的维修费用。
《通知》还明确,对未缴纳维修资金的物业小区,需维修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自行筹资解决。对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应缴存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的物业小区,需维修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先组织续筹,未续筹的,不足部分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自行筹资解决。
-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现状及业主的意见,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经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发生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可按照《通知》要求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来源: 泸州市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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