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内江3月13日讯(记者 龙艳)“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消费者维权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2014年,内江的周女士在购买房屋时,向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定了一套住房,并交纳了订金3000元,签订了商品房订购协议,因在随后的付款过程中发生变故,周女士想终止购房,并拿回购房时预付的订金。周女士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交涉未果,最后经内江消委协调,周女士得以取回所交订金。
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内江市工商局获悉,2014年1月6日,消费者周女士到内江市消委会投诉,称其于2013年12月24日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定住房一套,交纳订金3000元,签订了商品房定购协议,并约定7日内交清相应付款方式的房款。因交款期限已到没凑足房款,且预定此房一事遭到家人反对,故周女士多次与该房地产公司交涉中止购房并退还已交订金3000元未果,于是请求内江市消委会调解。
内江市消委会接受投诉后,仔细了解周女士的购房经过,并对该房地产公司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消费者购房时听取了开发商售房人员的介绍,未与家人商量就盲目签订了商品房定购协议,约定了房屋编号、建筑面积、房屋总价及付款方式等详细内容,并交纳订金3000元。协议签订后家人反对,不赞成购买该楼盘房屋,周女士及家人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退购预定房屋,开发商以已签订购房协议为由不予退购。房地产公司认为消费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且购房是消费者本身的意愿行为,所以不同意消费者退购。经消委会与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协调,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最终,开发商退还了消费者购房订金3000元。
内江市消委指出,本案中,消费者周女士在未周全考虑下预定了商品房而产生退购行为,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消费者周女士与房地产经营者尚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全额退还预购订金,完善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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