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完善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老旧住宅使用功能,泸州市出台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并已建成投入使用10年以上的六层(含六层)以上无电梯的老旧住宅,且拟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经有资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无安全隐患的老旧住宅,可增设电梯。对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自建房、别墅及已列入征收改造计划的老旧住宅,不适用该意见。
除以上实施条件外,还需要经增设电梯梯号(幢)全体业主书面同意,且自愿筹集资金;符合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消防、抗震、防雷、结构等相关规定和标准;电梯增设应严格执行《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规定。同时,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社区自治、经济适用、保障安全”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后,增设的电梯归该梯号(幢)业主共同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
对于符合条件的老旧住宅来说,增设电梯如何筹措资金?根据《意见》,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根据省住建厅下达各试点城市的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增设电梯项目每台补贴20万元(原有电梯井的每台补贴10万元),先申报先补贴,市财政不再另行安排补贴资金。今年全市拟补贴增设电梯不超过25台。另外,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经专有部分所有业主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维修资金分摊比例,但提取金额不得高于个人账户资金总额的50%。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意见》明确,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增设电梯规划审批意见、施工图审查意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报告、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一次性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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