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消息(曾礼洪 曾海燕 记者 李雪利)日前,记者从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获悉,按照住建部的统一安排部署,泸州市近期在主城区范围内开展了房地产市场专项巡查,重点查处违规预售、捂盘惜售、哄抬价格等10种违法违规行为。
楼市10种行为被列为查处重点
据了解,为进一步促进泸州市房地产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10月12日,泸州市房管局印发了《关于在主城区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巡查工作的通知》,对主城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开展专项巡查,巡查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建设单位、房地产中介机构和销售人员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不在规定时间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价格;2.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3.对购房户反映投诉的问题处理不积极;4.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服务;5.虚假广告宣传;6.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批准范围预售房屋;7.违规收取定(订)金、预收款;8.销售现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9.违规炒房;10.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
规范楼市经营 整改不落实企业纳入“黑名单”
据悉,本次房地产市场专项巡查为期两个月,即从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针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泸州市房管局向开发企业开出《泸州市房地产市场巡查发现问题清单》,并落实整改时限;对整改不落实,群众反映强烈,反复投诉举报的企业,房管局将按照住建部文件要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等措施。
同时,泸州市房管局还向泸州市各开发企业发出了《泸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须知》。主要内容包括: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现场销售人员佩戴上岗证。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备案。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链接:购房须知:安全很重要
对于广大购房者来说,房子的品质、价格固然重要,但房子的可靠性更不容忽视,毕竟,有安全保障、不会有纠纷的房子才是真的好房子。
由于买卖双方在购房知识方面的不对等,使得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因此,购房者签订合同时,除仔细阅读、理解合同各项条款和补充协议外,还要查验“五证”、“两书”,必要时可向律师和主管部门求助。
“五证”是指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具备的五证证件,分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住宅质量保证书》尤为重要。它相当于房屋的保修卡,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签订《住宅质量保证书》后,开发商需根据相关规定对管道堵塞、地面开裂、电器开关损毁等房屋质量问题提供2个月到一年不等的保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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