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班首日猝死 单位被判赔50万元

2014-10-08 09:52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寒江雪
摘要】五旬男子韩某被 保洁公司 派往超市上班的首日就突发疾病猝死,因公司拒绝赔偿,双方对簿公堂。近日,通州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并依法追加超市为被告,后判决保洁公司赔偿死者家属50余万元,超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012年3月23日,韩某经朋友介

    五旬男子韩某被保洁公司派往超市上班的首日就突发疾病猝死,因公司拒绝赔偿,双方对簿公堂。近日,通州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并依法追加超市为被告,后判决保洁公司赔偿死者家属50余万元,超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012年3月23日,韩某经朋友介绍应聘通州区某保洁服务公司,两天后正式上班时,他被公司派往门头沟的一家超市负责购物车管理工作。上班首日下午3点左右,韩某在超市突发疾病晕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死因为心源性心脏病猝死

  在与保洁公司协商未果后,韩某的家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通州仲裁委和通州法院先后认定保洁公司与韩某存在劳动关系。此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韩某死亡应视为工伤。

  因保洁公司仍拒绝赔偿,家属只得再次提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裁决保洁公司支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50余万元,保洁公司不服又提起诉讼。

  开庭时,保洁公司坚称并未录用韩某,并称韩某因捡到顾客丢失的钱包,处理该钱包时突发疾病导致死亡,其因自身疾病死亡与公司无关。不过,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韩某家属指出,保洁公司将韩某派遣至超市,超市也应承担责任,故申请追加卖场为被告。后法院依法追加超市参加诉讼。

  超市则主张,其与保洁公司签订合同,将部分保洁业务外包给保洁公司,双方并非劳务派遣关系,亦拒绝承担责任。

  通州法院认为,保洁公司与韩某存在劳动关系,应赔偿韩某工亡的相应工伤待遇赔偿。超市虽与保洁公司签订合同,但依据合同内容,超市需支付保洁公司的费用包括人力成本、社会保险费等,之后再由保洁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双方实质上建立的为劳务派遣法律关系,超市作为劳动的受益者,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保洁公司支付韩某家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余万元,超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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