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名起风波 华西、泸医校名大战背后的七大法律问题

2015-06-27 16:46 来源:微信公众号“张看” 责任编辑:寒江雪
摘要】来源:微信公众号张看 因为四川医科大学这一校名,四川两所医学院校,现在正陷入旷日持久的大战中。 角力的一方,是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另一方,则是新晋为医科大学的泸州医学院。除了为数众多的在校医学生外,两所学校旗下的医院、医生以及遍布海内外的

\
 
  来源:微信公众号“张看” 
  因为四川医科大学这一校名,四川两所医学院校,现在正陷入旷日持久的大战中。
  角力的一方,是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另一方,则是新晋为医科大学的泸州医学院。除了为数众多的在校医学生外,两所学校旗下的医院、医生以及遍布海内外的校友们,席裹其中。互联网上相互谩骂、揭短和攻讦。各种阴谋论、阳谋论甚嚣尘上。
  令人遗憾的是,一些受过高等教育或者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医学生们危急关头秀肱二头肌表达诉求,忘记了,解决这件事别无他途,只有法律!
  
  问题一 教育部同意泸州医学院更名性质分析
  
  2015年2月26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通过教育部网站,发布《关于2015年新设置高等学校和经过筹建“去筹”正式设立高等学校的公示》。公示附件中明确,泸州医学院将更名为四川医科大学。此外,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同时明确,公示时间为2015年2月26日至3月17日。期间如对评议结果有不同意见,请向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反映。有关反映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否则恕不受理。
  2015年4月28日,教育部致函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泸州医学院更名为四川医科大学。教育部教发函[2015]66号表述如下: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医学院更名为四川医科大学的函》(川府函〔2014〕192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四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泸州医学院更名为四川医科大学,学校标识码为4151010632;同时撤销泸州医学院的建制。
  
  其中,教育部允许泸州医学院更名为四川医科大学,属行政许可。更准确的表述,应是依申请的行政许可。根据教发函[2015]66号文件表述,申请方并非泸州医学院,而是四川省人民政府。
  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也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换句话而言,也就在2015年4月28日,教育部函告四川省人民政府后,该行政许可行为公定力随之发生。
  而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指的是行政行为除非自始无效,一经做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得当,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前,公民和组织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同时,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没有法律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公定力又被称为效力先定或推定有效。
  换句话而言,自2015年4月28日起,法律意义上的泸州医学院已经消亡,取而代之的则是四川医科大学。相应地,四川医科大学随之从事的标示标牌更换,向2015年毕业的医学生颁发冠以四川医科大学标示的毕业证书等行为,均属合法正当行为。
  
  问题二 《四川大学关于不同意泸州医学院更名为四川医科大学的函》及后续行为分析
  
  2014年4月,泸医院函【2014】9号《关于恳请四川为泸州医学院更名为“四川医科大学”给予证明函》表述如下:
  四川大学:
  泸州医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拟将学校更名为“四川医科大学”,经核查该名称与贵校华西医学中心历史上所使用过的“华西协和大学”、“华西大学”、“四川医学院”、“华西医科大学”名称不重合,请贵校大力支持我校更名工作。
  
  2014年6月,川大函【2014】5号《四川大学关于不同意给予泸州医学院更名证明的复函》答复如下:
  泸州医学院:
  你院《关于恳请四川为泸州医学院更名为“四川医科大学”给予证明函》已收悉。经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因“四川医科大学”的简称易与华西医科大学(2000年9月已并入四川大学)历史曾用名“四川医学院”的简称“川医”混淆,而“川医”是社会对华西的公认品牌,更名后还可能导致社会公众产生四川大学没有医学学科的误解,故不同意给予更名证明。
\
  
  四川大学和泸州医学院,同属教学单位,均不属行政单位,也无上下级关系。二者去函回函属民事法律关系。
  此前有媒体报道,川大校方目前掌握的信息是,泸州医学院未将川大反对更名的函件放到申请材料中,也没提交给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
  《行政许可法》明确,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是否应将反对意见放到申请材料中,或者说,反对意见是否为申请材料必备要件?举个例子,一所化工厂申请行政许可,需要递交的是环评报告,而非附近居民的反对意见。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自证其罪”,法理上讲不通。此外,根据教育部教发函[2015]66号,该行政许可申请人应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并非泸州医学院。
  
  问题三 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法律上可能的第一个救济机会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何为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法》并未对这一法律概念作出明确的阐释,这是一个内涵不确定、外延具有开放性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因此,作为行政机关的教育部,作出泸州医学院更名为四川医科大学这一行政许可之前,必然有一个斟酌,那就是该项行政许可是否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如果确定直接关系到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重大利益,教育部则应当告知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具体实践当中,利害关系人类型主要包括下面几种,相邻权中的利害关系人、竞争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知识产权中的利害关系人、契约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泸州医学院更名为四川医科大学后,仅仅是简称“川医大”和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历史曾用名四川医学院简称“川医”近似,是否属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值得商榷。如果将利害关系人外延无限放大,那么,教育部是否应主动告知同属四川的川北医学院、成都医学院呢?
  正是因为利害关系人无法确定,正式许可之前,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有一个针对所有不特定利害关系人的,为期20天的公告期。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有川大负责人表示,当时正值寒假期间,校方未注意到相关公示。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用通俗的话来说,法律只帮助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帮助怠于主张权利的人。权利上的睡眠者无视权利的存在,对其权利漠不关心,此种行为乃是对权利的亵渎,更是对法律的漠视。
  总之,也就在教育部正式许可之前,除了教育部依职权可举行听证外,四川大学可依申请要求听证。但由于四川大学呼呼大睡,丧失掉了第一个可能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
  
  问题四 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法律上可能的第二个救济机会
  
  同样据媒体公开报道,针对泸州医学院更名为四川医科大学一事,四川大学方面表示,他们已正式向教育部提起行政复议。抛开所有的谩骂、揭短、攻讦和秀肱二头肌,这才是真正的解决问题之道。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教育部许可泸州医学院更名为四川医科大学,这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四川大学可就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请行政复议。不过,必须在六十日内提出。如果媒体报道属实,四川大学提起行政复议后,自己为申请人,教育部为被申请人,四川医科大学则为第三人。目前尚无正规媒体报道,教育部是否受理了四川大学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教育部维持原决定,四川大学针对复议结果,要么提起行政诉讼,要么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国务院裁决将为终审裁决。同样,如果教育部改变决定,四川医科大学接下来的法律救济途径,和四川大学完全一致。
  如果四川大学现已申请行政复议,四川医科大学当务之急,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之规定,赶紧以第三人身份参与到该行政复议当中,主张自己的权利。
  
  问题五 四川XX医科大学是一个伪命题
  
  26日起,因为一条四川医科大学将更名为四川XX医科大学的小道消息,四川医科大学老师、学生群情激愤。从法律角度分析,四川XX医科大学至少依目前来看,属一个伪命题。今天的媒体报道中,四川省教育厅已表示,四川医科大学并未再次更名。
  依《行政许可法》,泸州医学院申请更名为四川医科大学,教育部只会给出两个结果,同意或者不同意,没有第三个答案,因此,也就不可能突然冒出一个四川XX医科大学。
  根据教育部教发函[2015]66号,泸州医学院已不复存在,现在只有四川医科大学。学校更名,是一个依申请的行政许可行为。换句话而言,申请是前提,教育部无权依职权指令现在的四川医科大学更名为四川省XX医科大学。唯一的途径就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向教育部提出申请,要求将四川医科大学更名为四川XX医科大学。教育部审核通过后,四川医科大学才能再次更名为四川XX医科大学。若无申请,四川医科大学断然不会更名为四川XX医科大学。

\
 
  另外,《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校名大战由于牵涉面广,当属情况复杂。行政复议结果不会那么快得出。目前正是期末考试季,医学生们原本就学习任务繁重。当务之急是回到教室拿起课本,好好复习应对期末考试。要知道,未来的你们将拿起手术刀。如果学业不精,怎对得起广大人民群众以命相托?
  另外,鉴于目前又是高校招生季。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教育部,也应加快复议进度,不要让问题长期搁置。不过,根据此前论述过的行政行为公定力,四川医科大学应一切以四川医科大学名义开展正常的教学、招生工作。他人无权干涉。
  
  问题六 教育部是否有权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机关有权对自己实施的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其中,信赖保护是行政法学领域当中一个重要原则,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公信力的基石。信赖保护原则指的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否则行政机关将逐渐失去公众的信赖。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四川医科大学师生目前所担心的政令朝令夕改问题,背后法理基础正是普通民众对于政府的合理信赖。
  若无《行政许可法》中法定撤销事由,依合理信赖原则,教育部无权撤销此前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问题七 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法律上可能的第三个救济机会
  
  一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均失败,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坚持四川医科大学的简称“川医大”会和自己的曾用名四川医学院简称“川医”混淆。那么,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确立了高校法人地位,校名作为知识产权是高校长期积淀的财富,保护好校名是高校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法律上对于校名可以通过名称权、名誉权、商标权等方式实现保护,但遗憾的是,由于校名保护的特殊性,现有的法律规则还无法充分保护。
  其中,高校校名的简称、缩写、拼音、译文、曾用名等是名称的精华,成为高校主体人格化的外部标记,代表着一个特定的高校。然而,目前高校名称的保护范围还限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确定的名称,通过名称权来保护高校校名的简称、缩写、拼音、译文、曾用名等还有些苍白。四川大学华西医科大学试图保护的,是曾用名中的简称,无形当中又多拐了道弯。
  另外,名称权,是指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的组合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以及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他人侵犯的一项人格权。但从权利能力来看,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普通高等学校是就其性质来说属于事业单位法人、非营利法人。“四川医学院”已撤并,权利主体不复存
  在,“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与现“四川医科大学”名称完全迥异。“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对“四川医学院”曾用名主张权利,法人的“曾用名”是名称权还是名称权的映射利益抑或是什么法益,还值得深入商榷。
  
  因此,当下的校名大战还有一丁点积极意义,那就是必须完善现有的法律规则,构建起高校校名保护的长效机制。正如,国务院令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登记有详实的规定。要不然,类似情况今后可能还会发生。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对于解决这一争端,每一个环节均有相关法律手段予以解决。在依法治国背景下的今天,法治当是解决重大争端的主要途径。因此,作为一位共和国的公民,我发出以下呼吁:尽快将事件纳入法治轨道,行政的归行政,法律的归法律,在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下依法处理此事。给社会一个交代!(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 张看)

热搜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