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江原县委书记李波获刑15年 证人曾翻供案件太诡异

2017-01-03 07:42 来源:上游新闻 责任编辑:寒江雪
摘要】合江县委书记李波受贿案判决书部分。 合江县委书记李波受贿案判决书部分。 12月30日上午9点50分,在经历一年的折腾后,在还有一天就是新年的时候,备受舆论关注的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原县委书记李波涉嫌受贿四千多万元一案一审宣判:辩护方的部分辩护意见被采

合江县委书记李波受贿案判决书部分。

 

 

合江县委书记李波受贿案判决书部分。

 

12月30日上午9点50分,在经历一年的折腾后,在还有一天就是新年的时候,备受舆论关注的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原县委书记李波涉嫌受贿四千多万元一案一审宣判:辩护方的部分辩护意见被采信,受贿金额减少1900万元。泸州市中院认定李波受贿罪成立,受贿金额为2483万,一审判处李波有期徒刑15年,罚金200万元。

上游新闻记者搜索发现,按照2483万元的金额认定,李波目前也算是国内受贿金额最高的县委书记。

法院认定受贿金额2483万元

泸州市中院的的判决书显示,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至2013年12月,李波利用担任合江县委书记,兼任合江县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合江县开发建设项目中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383.4359万元,其中李波接受行贿人承诺送的1860万元未实际占有。

泸州市中院最终审理后认定,李波利用职务之便,一共收受2483.4359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另有1900万元受贿未被认定,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波收受周敏承诺给予感谢费860万元,接受赵家贵承诺给予感谢费1000万元,收受杨贵荣所送4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拒不认罪悔罪被从重处罚

法院同时认定,李波曾经在法庭上举报泸州一名在职厅官,并举报正在服刑的重庆市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存在漏罪,但经过核查不属实,不具有立功表现;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经追缴到案,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但李波在庭审中拒不认罪悔罪,拒不遵守法庭纪律,不服从法庭指挥,可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李波家属:坚决上诉

上游新闻电话联系了李波案的代理律师朱明勇。朱律师表示,法院最后采信了辩护方的辩护意见,受贿金额减少了1900万元,差不多有指控金额近一半,这已经非常罕见,不然可能会被判无期。朱律师表示已经征求家属的意见,将坚决上诉。

而在法庭上,听到法官宣判后,李波当庭表示,这是针对自己最无耻最荒唐的判决,一定会上诉。

证人曾集体翻供并被抓捕

自从李波案发后,上游新闻一直全程关注,并跟踪报道了庭审过程中因为证人翻供及被抓而形成的两次案情逆转。李波是在2015年2月中旬被四川泸州警方刑事拘留,当月的最后一天被执行逮捕,罪名是涉嫌受贿。

一个月后,泸州市纪委发布李波被纪委立案调查的消息,纪委还透露,已将李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李波是在“泸州市委统战部副部长”位子上被带走的。从政期间,李波的工作在泸州与合江两地来回调动。

自1999年,李波任合江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到落马前,军人出身的李波都在正处(县)级原地踏步。2008年4月,李波从泸州市级部门调任合江县委书记,后兼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

在主政合江的5年5个月时间里,李波被指控涉嫌受贿4383万余元。2015年11月2日,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月一审第一次开庭,李波在法庭上宣称自己遭遇刑讯逼供、遭遇诬陷。但随着开庭次数的增加,变数开始增加,案情也连续发生两次逆转。

7月29日,李波案一审第三次开庭,5名原本指认李波受贿的证人第一次出庭作证,没想到5人在法庭上当场翻供,否认曾经向李波行贿,对案情形成第一次逆转,引发社会和舆论的轩然大波。但庭审结束后,8月8日,当地警方随即以作伪证为名,将法庭上翻供的5名证人全部抓捕,并将李波的老婆一同抓捕,再次引发舆论高度关注,创下国内司法界一次性抓捕证人之最。

11月28日,一审第四次开庭,上游新闻到泸州现场采访发现,案情第二次逆转,此前曾出庭作证的5名证人因为被警方抓捕后,大部分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没能再出庭,其中4人以书面形式再度翻供,承认上次出庭作证时说过李波是无辜的证言是不真实的。(上游新闻)

证人屡翻供,李波受贿案太诡异

宏大司法改革需要具体法治落实,泸州李波案中证人几次翻供的怪异情况,有待司法的直面与查明。

12月30日,备受舆论关注的四川泸州合江县原县委书记李波涉嫌受贿4000多万元一案一审宣判,辩方的部分辩护意见被采信,“受贿金额减少了1900万元,差不多有指控金额的近一半,这已经非常罕见”,泸州中院认定李波受贿罪成立,一审判处李波有期徒刑15年,罚金200万元,当事人当庭表示上诉。

李波案之所以备受关注,原因在于出庭作证的多名证人在法庭上几次推翻供述,第一次是5名证人均当庭否认此前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否认向被告李波行贿,庭审结束后,否认行贿的证人被以伪证罪、妨害作证罪被警方带走,一时间舆论哗然。庭审再次继续时此前曾当庭亲口否认向李波行贿的5名证人,除李波的妹妹李梅之外,有4人再度“翻供”,又承认他们向李波行贿,但5名证人未在法庭出现。庭审质证阶段,针对证人多次推翻证言的异常情况,辩方申请证人再次出庭但未获准。既然再次推翻前述,就更有必要出庭接受法庭的审讯,说出证词反复的隐衷,这是庭审实质化的应有之义。

泸州李波案的争议,而今有一审判决出台,孰是孰非有待司法与时间的考验。可以看到的是,法院部分采信了辩护方的辩护意见,有高达1900万元的受贿指控被不予支持,仅这一点就足以看出刑事案件中辩方有效参与的重要性。最高法负责人在署名文章《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反复重申律师辩护的重要意义,这同时也是庭审实质化改革所应当努力去做的方向———庭审要告别虚化,律师要真辩护,证人要真出庭,控辩双方要真辩论,庭审才能慢慢在具体案件中一步步实起来。正如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在文章里说的,“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一制度设计,就在于与控诉方形成一种诉讼对抗关系,防止对犯罪的指控成为一种潜在的犯罪认定”。

实质化的庭审离不开律师的实质化,律师才是居中的法庭最可信赖的一支专业力量,这是此前无论是司法实务还是诉讼制度,过分强调侦控审“像兄弟般”互相配合需要彻底扭转的误区。“为防止一边倒,通过立法安排了刑事辩护这样一种对抗力量,从而形成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现在困扰庭审实质化的最大问题,便是诉辩对抗这一制度安排被误解,诉辩对抗不是个体对抗,而是庭审实质化的需要,误解是不利于新一轮司法改革具体目标落到实处的。“从确保所有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而言,辩护律师都是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怎么信赖,如何依靠,首先便是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这也是近年来高层法律机关多次出台专门文件反复强调保障律师权利的制度用意。泸州法院此次判决大数额否定公诉方指控,其他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均开始秉持专业与中立,正如河南新乡截访的警察被判败诉一样,对控方观点不再无选择背书,就是值得肯定的方向。司法的态度,可以更明朗,需要基于事实证据的、中立专业的法律判断,而不是控辩盲目配合,这是已经被纠正的多起错案中得来的沉痛教训。

实质化的庭审,需要证人勇于出庭,需要创造一切条件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合法权益。“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率不足1%”的尴尬局面要打破,得靠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完善、修改和真正落实。此前南都社论关注李波案,专文强调证人出庭的重要性,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强调提高证人出庭率的重要性,同样也是立足于新一轮司法改革以庭审实质化为中心的主目标。宏大司法改革需要具体法治落实,泸州李波案中证人几次翻供的怪异情况,有待司法的直面与查明。

司法是可以被说服的,就像公众同样接受详尽说理的司法判决,在这彼此说服的过程中,说服的努力本身就是庭审告别虚化、律师有效辩护和证人不惧出庭的过程。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程序正义的魅力,司法同样要以听得见的方式被感受,这是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比干巴巴的一纸证言更有说服力的原因。(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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