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翠屏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陈某某受托为他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被害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1年7个月至3年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销售食品起纠纷 请人收账想“私了”
谢某在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开了一家“兴阳猪副食品批发中心”,经营猪副食品。她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了宜宾(微博)经营冻品批发的王某。2015年初,王某到谢某在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开设的“兴阳猪副食品批发中心”考察过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谢某从广东向王某批发猪副食品冻制品用于销售,并约定了先售后结的结算方式。2015年4月,谢某给王某发了第一批货物,价值14万余元。之后,因王某要货量和品种过多,谢某无法继续供货,双方终止合作。在结算货款时,谢某说王某未支付货款,而王某坚持已付清货款,双方发生争执。
谢某认为王某欠其货款14万余元而拒不支付,遂通过中间人联系到重庆人郑某甲,于2015年8月28日一同到宜宾城区上江北新街找到王某让其支付货款,王某否认有欠款,双方发生纠纷。经公安民警出警处理,告知谢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谢某等人离开。回重庆后,郑某甲邀约郑某乙、陈某某,商议收账事宜。3人见面后,郑某甲叫郑某乙、陈某某与其一起到宜宾找王某“收账”,二人同意。
暴力拘禁女老板 三名男子被抓获
2015年8月31日,郑某甲、郑某乙、陈某某驾车从重庆市到宜宾市翠屏区,并事先准备了封口胶、匕首、菜刀等作案工具,尾随王某择机作案。2015年9月3日早晨,王某独自驾驶一辆黑色奔驰牌越野车从上江北新街往翠屏区象鼻镇方向行驶,郑某甲等3人随即驾车尾随王某。至象鼻镇土地堂时,郑某甲驾车故意追尾王某车辆。趁王某下车查看时,郑某甲等3人将王某强行挟持上3人所驾轿车,并对王某进行封口、捆绑和持刀威胁,以防止其逃跑、呼救,致王某头面部受伤。3人驾车在南溪区等地短暂逗留后,将王某及其驾驶的奔驰牌越野轿车强行带往重庆市,途中王某用自己手机发短信给丈夫尹某呼救,被郑某甲等人发现并没收其手机,并威胁王某。尹某随后报案。
期间,郑某甲等3人将王某随身携带的约1000元现金、手机、黄金项链、手镯拿走。在车上时,3人告知了王某是受谢某委托找其收欠账的情况。3人将王某及其车辆挟持到重庆市巴南区境内后,强迫王某在事前拟好的内容为“王某欠款9万元,自愿将自己的黑色奔驰越野车抵押”的《车辆抵押合同》上签字捺印,并将王某捆绑于巴南区木洞镇外一山坡的树上后离开。王某挣脱后求救,并搭乘他人车辆回到宜宾市翠屏区。
郑某甲等3人将王某的黑色奔驰越野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予他人,郑某甲、郑某乙、陈某某各分得2万元,郑某乙将黄金手镯以6273元的价格变卖,陈某某将黄金项链以4250元的价格变卖。
公安机关接报警后,于2015年9月11日将郑某甲抓获,于2015年9月14日将郑某乙抓获,于2015年9月29日将陈某某抓获。3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案发后,陈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王某损失24250元,获得其谅解。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王某所有的黑色奔驰牌越野车并返还给王某。
另查明,郑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公开宣判扬正气 三被告追悔莫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乙、陈某某为他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具有殴打情节,应予从重处罚。3名被告人在事前共谋非法拘禁被害人,准备作案工具,并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故3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体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3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乙、陈某某系初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区法刑初字第00898号刑事判决书中以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郑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对郑某甲执行有期徒刑3年9个月。被告人郑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
法院判决后,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平时不学法,犯了罪才知道错了,既对不起被害人,也对不起自己的家人。”陈某某在法庭上忏悔道。宜宾新闻网(彭屏 申伯英 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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