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作家卡夫卡写过一部未完成作品《城堡》。土地测量员K受命赴某城上任,不料却受阻于城堡大门外,于是K同城堡当局围绕能否进入城堡之事展开了持久烦琐的拉锯战。
城堡代表了一个庞大的官僚机构,那儿等级森严,有数不尽的部门和数不尽的官吏,可又有数不尽的文书尘封在那里,长年累月无人过目,得不到处理。面对这座强大的城堡,K很无奈,直到最后也没有进入城堡,也没见到城堡当权者。
作为一部隐喻性作品,《城堡》有着各种各样的解读。其中的一种解读如下:在森严的行政当局面前,在极度官僚主义和窒息人的社会关系面前,在腐败的奥匈帝国统治下,普通人的普通愿望也常常是可望而不可即的,他们在层层机构的官僚作风下只得窒息而死。
和一般伤害不同,合法性伤害往往会给人这种强烈的窒息感,这才是最要命之处!
四川宜宾小伙刘松为了证明自己并非一名吸毒人员,不得不随身携带一份由派出所开具的“非吸毒人员”情况说明,以便随时供人查验。
原来,由于警方信息录入时出错,在公安禁毒数据库中,刘松成为一名“违法人员”。当然,要求任何一个行业永不犯错,那确实过于严苛,而且也不现实。只要犯了错误及时改正,那还是好同志嘛。但接下来派出所的回应则有些出人意料:“基层派出所能录入、调看禁毒信息库数据,但没有修改数据的权限。只有公安部才有修改数据的权限。我们正在层层上报!”而对于数据好久能够恢复,对方表示,还无法给出一个具体时间。
事件中刘松受到了两次伤害。第一次伤害源于派出所的一次失误。而第二次伤害则来自于看不到具体时间的等待“违法人员”数据更正过程中。而事情的吊诡之处在于,造成刘松第二次的派出所自身并无过错,一切只不过照章办事。这是一种合法性伤害。
传统演义小说不少都有“杀威棒”这一情节。配军到了流放地后,会被先打上几十棍,杀杀气焰。从《隋唐演义》中的秦琼到《水浒传》中的宋江、武松,都曾享受过这一待遇。因杀了嫂嫂潘金莲和西门庆后,武松被刺配孟州。刚到牢里,即有囚徒指点:“好汉,你新到这里,包裹里若有人情的书信并使用的银两,取在手头。少刻差拨到来,便可送与他。若吃杀威棒时,也打得轻。若没人情送与他时,端的狼狈。”杀威棒落在身上轻还是重,完全取决于贿赂时所给银两的轻重,而这一切,均是在当时的法律名义之下进行。
清康熙朝一位名叫方苞的文学家,因涉一起文字狱,曾经坐过刑部的大牢。出狱后,他在自己的《狱中杂记》一文中,描述过更恐怖的合法性伤害。那就是对即将执行死刑的死囚犯,行刑者会先在门外等候,让他的同伙入狱谈判,索要财物。当时的术语叫“斯罗”。如果犯人富裕,就找他们的亲戚谈。如果犯人穷,就找他们本人谈。他们对凌迟处死的犯人说:顺我,就先刺心,否则把你胳膊腿都卸光了,心还不死。对绞刑犯则说:顺我,一上来就让你断气。否则就缢你三次,再加上别的手段,然后才让你死。而在方苞坐中央监狱过后约300年,一位叫念斌的福建人,坐了8年牢后终被无罪释放。在这8年时间里,念斌竟先后四次被判死刑然后四次被发回重审。如果不是内心足够强大,普通人可能吓都给吓死了。
同样,也是在清代,当时的中产阶级们最怕衙役一种名叫“贼开花”的敲诈、勒索方式了。据说,四川是“贼开花”的发源地,每次抓到盗贼,衙役们就会到这个盗贼的家乡和藏身之地,将“资财殷实”的人全部抓起来。然后用严刑拷打,让盗贼指认这些家境很好的人为自己的同伙。衙役每办一案,就会牵连数家,美其名曰“贼开花”。被牵连的人家,为了避免被判刑,于是只得拿出钱财贿赂衙役,史书记载:“出钱七八千至十数千不等”。等到满足了衙役们的贪欲之后,这些无辜的人才能被释放,这就是所谓的“洗贼名”。“贼开花”方式简单、粗暴但很有成效,并很快就蔓延到了全国。
即使在当下,合法的伤害也并没有完全杜绝。前两天,深圳宝安区有两位女孩逛街时没带身份证,然后就被警察强制传唤。警车上,双方起了一些语言上的冲突。争论中,警察表示,两人已涉嫌妨碍公务。从简单的查验身份证上升至妨碍公务,这种合法性伤害已然发生,而更恐怖的是,根据民警讲述,他还可以将两女孩跟小偷、艾滋病、强盗关到一起。万幸的是,此次事件中更大的合法伤害并未发生。
同样,6月3日这天,一位名叫吴良述的广西律师前往前往南宁青秀区法院立案时,因递交材料拿不到回执,遂前往法院纪检部门投诉。然而,原本是一个要求法院出具回执的事,转眼就变成了法警认为吴良述当时在现场录音录像,在强制检查吴良述手机过程中,律师被放倒在地,胸口被踏上一脚,裤子也被撕破。当然,最后法院果真拿出一份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并明确,申诉信访场所不允许录音录像。
对普通人来说,合法性伤害某种程度上就是“以法律的名义揍你”,这种痛更深刻,更让人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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