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虚假诉讼参与人 填补社会诚信缺失

2016-06-28 14:54 来源:川南经济网www.chuannane.com 责任编辑:寒江雪
摘要】日前,最高法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结合司法领域虚假诉讼实际情况,对虚假诉讼的界定,虚假诉讼的表现特征,认定虚假诉讼的途径和方法,对参与虚假诉讼不同主体的制裁以及对虚假诉讼的防范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人民网,6


       日前,最高法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结合司法领域虚假诉讼实际情况,对虚假诉讼的界定,虚假诉讼的表现特征,认定虚假诉讼的途径和方法,对参与虚假诉讼不同主体的制裁以及对虚假诉讼的防范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人民网,6月28日)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飞速的增长,现在利用虚假诉讼方式进行各种破坏社会诚信的活动。公司老板和21名员工合谋,达成虚假调解协议,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用假欠薪套取资金。还有假借条逃避法院执行、假离婚为谋钱财……屡见不鲜。
        所谓虚假诉讼,它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
       虚假诉讼往往能轻易得逞,关键的原因不是法官愚钝和无能,而是缺少一个机制和程序能够对虚假诉讼进行有效地审查,使得法官无所适从。实践中,法官往往能明显觉察到虚假诉讼者的种种反常举动和现象,有的甚至能够在心里形成确信。但由于司法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被动性和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谋性,按照一般审查程序,法官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查实虚假诉讼案的真相。而法官往往又不希望案件因过分的拖延遭致批评,无奈之下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虚假诉讼案一判了之。这种状况的出现不能仅归责于法官的能力,关键原因是缺少一个能使法官的能力得以施展和发挥的机制和程序。因此,打击虚假诉讼,当务之急应建立虚假诉讼案的识破机制和审查程序。
       《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本着“从轻到重”原则,从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到民事赔偿,再到刑事制裁,在严厉程度上一步步加重,威慑力逐步增强;在制裁对象上,《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分别针对法院工作人员、诉讼代理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等不同主体,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手段。严格惩处了虚假诉讼参与人,为社会诚信增加正能量,人人都有诚信,社会和谐。(文/沉思)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6/0628/c1001-28502518.html(新闻来源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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