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没收的食品、药品、保健品怎么处理?日前,泸州市食药监局制定专门的处理办法,对假冒伪劣、不合格产品,在超过诉讼期限后进行销毁;对合格产品,在超过诉讼期限后,进行公开拍卖、竞卖、委托销售单位变价处理等。
据市食药监局工作人员介绍,这里所说的没收物品,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实施行政处罚没收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
据悉,依法没收的物品,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开具《没收物品凭证》和《没收物品清单》。没收物品属合格品的,3日内由案件承办科室(队)移交市食药监局指定科室负责。没收物品为假药、劣药或不合格食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须予以销毁的,要核对、登记入库、保管,适时予以销毁。销毁没收物品必须在超过诉讼期限后进行。
没收的物品可回收利用的,在超过诉讼期限后,可公开拍卖、竞卖、委托销售单位变价处理等。其中易腐烂、变质和近效期的物品,委托具备资质的销售单位按质论价,及时变价处理。如因有效期、储存条件等原因需提前处理的,要获得批准。根据规定,拍卖、竞卖、变价处理没收物品前应对物品质量把关,必要时抽检或送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参与拍卖、竞卖的销售单位不得少于3家。变卖、拍卖、竞卖所得款项直接缴入国家财政罚没款专用账户。
记者 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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