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行政处罚案件。记者发现,包括地瓜火锅、天河酒店、永正药房等被处罚。
龙马潭区徐贞贵火锅店(徐贞贵)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二段37号的该店共采购了一整件48瓶雀巢三花植脂淡奶(保质期至及生产标示为:20171118,20161118),用于制作地瓜大骨鸳鸯锅中的白汤,每一锅地瓜大骨鸳鸯锅中的白汤加雀巢三花植脂淡奶约5g。
2017年11月19日至12月25日,该店经营的地瓜大骨鸳鸯锅数量为111锅,期间所有的地瓜大骨鸳鸯锅白汤中添加的均为扣押批次的雀巢三花植脂淡奶,每一锅地瓜大骨鸳鸯锅白汤的成本为15元/每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店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165元及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泸州市天河酒店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案
2017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对泸州天河酒店进行监督检查,该酒店现场不能出示位于三楼的真爱咖啡茶餐吧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等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店没收违法所得4656元及罚款75000元。
四川省正味正点食品厂生产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2017年10月和12月,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多次收到举报,反映该公司生产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2017年7月28日、10月20日生产的捷易润葡萄糖和2017年4月8日生产的捷易润多维益生元葡萄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泸州绿色食品研究所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7年11月,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经查明该公司生产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矿泉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2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永正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红参”案
2017年12月,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销售的“红参”、“白及”、“白沙参”进行抽检,发现销售劣药“红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尚未出售的“红参”,没收违法所得9350元,处药品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33684.33元。
最高奖励30万元
目前,泸州正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打造“食品药品安全泸州”。如果市民发现了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12331,最高奖励30万元。(来源:大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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