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4)日,记者从北京市检察院获悉,北京海淀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根据现有证据,于9月4日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张默批准逮捕。8月28日,北京公安局海淀分局以张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审查批捕。公安机关将继续开展侦查工作。
北京律师许昔龙介绍,逮捕适用于有证据表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从逮捕之日起,公安机关拥有2个月到7个月不等的侦查限期。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1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北京律师朱晓磊介绍,“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不论行为人是否有偿提供吸毒场所,都有可能构成本罪,行为人持有毒品的数量、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都有可能影响量刑。”
今年5月,李代沫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李代沫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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