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违法广告公告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2015年10-12月全市22家市级广播、电视、报纸和44家区(市)县广播、电视发布医药、食品、保健食品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类别广告进行了全时段监测。现将其中典型违法广告公告如下:
1.“石耳”普通食品广告(广播广告)。该广告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食品的治疗作用的内容;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为其特定功效做证明。
2.“固本明目颗粒”药品广告(广播广告)。该广告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奖品的内容。
3.“补阳还五汤”药品广告(广播广告)。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以及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4.“台湾端粒酶酵素”普通食品广告(广播广告)。该广告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食品的治疗作用的内容;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为其特定功效做证明。
5.“韩金靓”特殊化妆品广告(电视广告)。该广告含有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内容。
6.“砭石养生梳”普通商品广告(报纸广告)。该广告为普通商品宣传保健功效,误导消费者。
7.“苗翁牌黔山奇草贴”医疗器械广告(报纸广告)。该广告涉及的产品名称为“远红外贴”,产品批准文号“豫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260416号”,广告批准文号被收回后仍然发布医疗器械广告。
对上述违法广告我局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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