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19年第56号),涉及泸州市江阳区汇通时代商都有限公司汇通超市西城御景店销售的米块(米粉制品)不合格。近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37566;样品名称:米块(米粉制品);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19年9月5日;被抽样单位名称:泸州市江阳区汇通时代商都有限公司汇通超市西城御景店;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结果: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15日向泸州市江阳区汇通时代商都有限公司汇通超市西城御景店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对经营现场开展执法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查:
1.当事人购进米块(米粉制品)共计18.4公斤, 货值1031.12元;已销售完毕。
2.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企业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启动召回程序,并在做好本批次抽检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同时,加强监管检查力度,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复查情况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问题。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企业进行整改,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行政处罚情况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29日对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该食品经营企业经营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米快(米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上述产品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不能追溯源头。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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