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6月1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对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泸州万达广场分公司销售的1批次不合格草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0年第2期)。
公告原文: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我市1批次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泸州万达广场分公司销售的草鱼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003936579;样品名称:草鱼;生产(购进)日期:2019-09-03;被抽样单位名称: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泸州万达广场分公司;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金带路5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检验项目:孔雀石绿;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15日向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泸州万达广场分公司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查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该样品的同批次产品早已售完,现场只发现来自同一供货商的近日批次产品。经查明:
1、据当事人自述,不合格草鱼为其2019年9月3日以12.6元/kg的价格从成都市游兴养殖专业合作社购进17.9kg,货值225.54元。上述草鱼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5.98元/kg,违法经营所得60元。
2、当事人在接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提示后,即对当天已销售来自同一供货商的草鱼进行了召回,共计召回6.37kg。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当事人进货时把关不严所致。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21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罚款100000元。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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