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樊成
“高空抛物罪入刑”,曾是网络上一个非常火的话题。那么在现实中,有没有人因此被采取刑事措施呢?10月19日,据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消息,近日,杭州一58岁吴大妈看垃圾有点重,忙了一天家务懒得下楼,便将两袋生活垃圾扔下楼,当中还有两个玻璃瓶和金属罐,其涉嫌高空抛物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另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自今年3月1日,高空抛物罪写入《刑法》并正式施行以来,一些地方陆续出现了因高空抛物触发刑事立案的情况,还有的地方甚至已经有了判例。就在10月15日,安徽霍山县人民法院刚公开宣判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这是高空抛物罪入刑后,霍山首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高空抛物案件。
如果说,高空抛物罪写入《刑法》是一个整体性提醒的话,那么这一个个生动的案例,就是一次又一次苦口婆心的劝诫。这些案例虽然具体情形不同,但却都充满了日常生活的气息,如同发生在我们身边,值得每一个人借鉴。“小区是我家,安全靠大家”,大家的安全需要大家共同守护,也需要每个人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有公德的居民。
在杭州萧山这起高空抛物案件中,当事人吴某某对高空抛物的认知和心态就非常典型。在警察找上门前,她并不觉得高空抛物是多么了不得的事情,“垃圾有点重”就可以成为她将其随手扔下楼的理由。直到被警方刑事拘留,吴某某才称,现在自己十分后悔,无地自容,以后在邻居面前也抬不起头。
事实上,“抬不起头”还是小事,如果当时玻璃瓶和金属罐落在了小区居民的头上,那后果恐怕已经溢出了“高空抛物罪”的惩戒范围。
很多人对高空抛物罪,其实存在着这样一个认知误区:只要不造成伤亡等后果,就不会有什么事,甚至认为这都不算犯罪。这就大错特错了,高空抛物罪入刑,恰恰就是指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而高空抛物一旦造成一定的后果,根据不同的情形还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杭州一女子高空抛两袋垃圾被刑拘
没有一项罪名的设立,是以处罚为目的的。关键是通过这种设立和执行,让民众对某些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有更加充分的认识,进而产生敬畏意识,约束自己的行为。以高空抛物罪为例,本质上还是一场生命安全教育,是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让每一个人、每一次高空抛物时,都有一种犯罪感,才能起到最起码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当然,这些案例同时也在提醒,在居民小区里,尤其是一些楼层较高的小区,一定要做好相应的高空抛物危害性的常识普及,以及高空抛物入刑的法律知识宣讲工作。高空抛物和违法犯罪在《刑法》里挂钩了,这只是第一步;让它们在民众的思想深处也挂钩,才是治理高空抛物乱象的关键一环。
来源:光明日报百家号